国际贸易实战培训:欧盟跨境电商进口关税税制将大改 -九游会国际
2023年5月17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其自称为从1968年欧盟关税同盟成立以来最雄心勃勃的海关法全面改革提案。这是一套一揽子的改革提案,包括了对欧盟海关法典、关税税则、关税豁免门槛、增值税共同制度等方面,其中也包括了对于跨境电商(远程销售)的关税税制改革。
从关税改革方面看,本次改革是欧盟继2021年7月生效的远程销售(含跨境电商)增值税改革新政基础上所做的接续性进一步改革。其中的一些关税缴纳责任的规则是建立在前期增值税改革概念的基础上的。因此,欲阐明当前的跨境电商关税税制改革提案,则先须阐明2021年7月欧盟对电商的增值税新政。
一、2021年7月生效的电商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vat)是欧盟成员国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2020年,其对欧盟各成员国总税收收入的贡献为20%到50%不等,约占欧盟27国政府一般年度税收总收入的26%。它也是欧盟的联盟层面预算的主要资金来源,因为在国家层面征收的增值税的0.3%转移是给欧盟作为自有财源,占到了欧盟联盟层面总预算的12%。
2021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vat新政是欧盟理事会于2017年12月通过的《第2017/2455号指令》和2019年11月通过的《第2019/1995号指令》(电子商务增值税指令)等一系列新法修改原欧盟增值税共同制度所确立的。修改目的在于着重解决欧盟企业和非欧盟企业远程销售所用增值税制度的不公平性和所谓滥用低值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免税额所产生的问题。
2021年7月的增值税新政的主要内容如下:
01、取消价值不超过22欧元小额货物进口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02、自2021年7月1日起,原欧盟的迷你一站式服务机制(moss)被推广到非设于欧盟的供应商在成员国境内提供的所有b2c服务、欧盟内部商品远程销售以及特定成员国国内商品供应中,从而形成一个更大的一站式服务系统(one-stop shop, oss)。
对于低值货物的跨境电商,新政为从欧盟领域外进口的低值商品远程销售建立一个新的增值税申报缴纳系统,即进口一站式服务机制(ioss)(也称为“进口机制”)。创建进口一站式服务系统(the import one-stop shop , ioss) 是为了方便和简化进口到欧盟的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远程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申报和缴纳。从欧盟之外向欧盟客户发送或运输的商品的供应商和“视同供应商”(即电商平台等,具体概念见下文)可以注册适用ioss。其中,如果非设于欧盟、协助基础供应商进行低价值进口商品远程销售的电商平台(所谓的视同供应商)并未设于与欧盟达成增值税互助协议的第三国,则只能制定并通过设于欧盟的中间人来间接适用ioss。不过ioss的使用为非强制性的。
03、欧盟内部远程销售设立统一的增值税缴纳地标准-1万欧对于欧盟内部跨境增值税缴纳存在着企业设立地、消费地规则不统一的情况,新政对在欧盟内部销售商品的欧盟企业,设立了新的适用于整个欧盟范围的10,000欧元营业额门槛,之前部分成员国各不相同的(每年3.5万欧元或10万欧元)远程销售额门槛被取消。
如果欧盟企业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的销售额高于这个门槛,则要在买家所在的成员国缴纳增值税(供应地和增值税缴纳地:为客户所在成员国/商品发送或运输目的地成员国)。
新的一站式服务系统(oss) 用于在欧盟境内向消费者进行的电子商务销售的增值税义务。超过这个门槛的,企业在oss中注册,用以便利申报和支付增值税。但是1万欧元的门槛规定不适用于由设于欧盟境外供应商或设于一个以上成员国的供应商供应的情况。
低于1万欧元这个新门槛的,可以继续对远程销售(含跨境和欧盟内部)适用国内增值税规则(包括中小企业豁免计划)。欧盟各成员国的增值税制度并未统一,各国的具体税率可以通过欧委会的官方数据库查询。
设立“视同供应商”规则
04、“视同供应商”规则所产生的结果就是电子界面(如电商平台)被视为商品增值税意义上的实际供应商,也被视为了应税人。在该规则下,通过该电商平台销售的个人卖家无需为了该销售进行增值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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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ss的海关程序
05、通过ioss进口机制申报的低价值货物在欧盟获放行进口时可免征增值税,前提是需要(最迟在报关时)提供有效的ioss号。
欧盟成员国税务机关分配的ioss增值税识别号以电子方式提供给所有欧盟海关。欧盟ioss增值税识别号数据库不对外公开。在收到报关单数据集中含有的ioss增值税识别号时,欧盟海关将通过ioss增值税识别号数据库自动核查其有效性。如果ioss识别号有效且货物内在价值不超过150欧元,则海关将不会在进口环节要求为通过ioss进口的低价值货物缴纳增值税。
欧盟根据在每个欧盟成员国提交的报关单整理一份月度列表,包含该月份每个ioss 增值税识别号在欧盟申报的低价值进口货物的总价值。税务机关将使用这些列表核对通过特定ioss 增值税识别号申报的免税进口货物的价值和同一应税人在ioss 申报表中申报的增值税的价值是否匹配。
二、当前进行中的关税税制改革
欧盟认为2021年7月实施的增值税改革新政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尚存的问题在于,尽管前期引入了一些简化措施,但进口一站式服务(ioss)机制简化的范围仅限于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进口商品的远程销售,因为2021年改革仅取消了22欧元增值税豁免门槛,没有取消150欧元的关税豁免门槛。选择使用ioss的贸易商不需要在其向消费者提供进口货物的成员国登记增值税。当使用ioss时,在供应时收取增值税,这意味着在进口时不必收取增值税。然而,对于价值超过150欧元的进口货物的远程销售则是在进口时需要缴纳进口增值税。因此造成了制度适用上的不公平。
关税与增值税,尤其是进口环节增值税密切相关,且关税也构成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基。因此,欧盟认为当前的远程销售的进口税制度仍然会造成欧盟税收收入的流失,碎片化的监管、不公平竞争和欺诈。因此在当前海关法改革的一揽子提案中提出了关税法方面的进一步改革方案。
01、取消150欧元低值货物的关税豁免门槛
当前提案的改革海关方案废除了价值低于150欧元的货物的关税豁免门槛。因为欧盟认为该门槛被滥用,而且使得目前的ioss的使用仅限于不超过150欧元的进口货物的远程销售。
02、设立远程销售的五档税率简化税制
现行的《欧盟海关法典》(ucc)第56条“共同海关税则和监督”规定,进出口关税应当以共同海关税则为基础。该法典中所规定的欧盟共同海关税则就是1987年7月23日《关于税则和统计商品分类目录以及共同海关税则的(eec)第2658/87号理事会条例》的附件。至今,该海关税则条例的正文和附件共经过了理事会条例和欧委会执行条例的228次修改,现有正文17条和一系列的附件。按照欧盟官方法律数据库的整合版,共计1200多页。
本次海关法法改革提案中对远程销售关税税制改革就是在该条例的附件中增加一套五档税率的简化税制。将远程销售的进口关税按照hs税则的章简化划分为0%、5%、8%、12%和17%五档,具体如下:
03、设立“视同进口人”制度
本次海关法改革提案修改了《关于增值税共同该制度的第2006/112/ec号理事会指令》,引入了“视同进口人”(deemed importer)的概念,即参与从第三方领域进口的货物的远程销售并被授权使用ioss的任何人。当远程销售的付款被接受时,此类人将承担海关债。也就是“视同进口人”成为关税缴纳的责任人。
欧盟称,虽然取消ioss的150欧元门槛并不取决于海关改革的实施,但它将支持海关框架的改革,因为它将最大限度地发挥以海关为导向的简化进口货物远程销售增值税计算的优势。作为“视同进口人”的ioss注册贸易商将拥有计算其应税进口货物远程销售的正确增值税金额所需的所有信息。
这一规则与2021年7月欧盟跨境电商增值税新政中的“视同供应商”规则同出一脉,是“视同供应商”规则在进口关税领域的演绎。也就是说,在增值税视角下的“视同供应商”就是在关税视角下的“视同进口人”。在ioss注册的电商平台既是“视同供应商”,也是“视同进口人”。
因此,欲全面准确运用“视同进口人”规则并做到合规,则必须深入掌握前期2021年7月生效的“视同供应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