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培训:信用证付款拖欠怎么办?谨防重点国家收汇风险 -九游会国际
信用证
在外贸付款实践中,一提到信用证很多外贸人都会本能产生反感,因为感觉里面的弯弯绕绕特别多,殊不知有可能因此丧失很多生意机会,甚至将潜在的优质客户拒之门外。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之一,也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但是信用证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例如开证行付款不及时,对交单行的催收又置之不理。本文通过一宗案例让出口商了解开证行一些不寻常的做法,并就信用证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进行交易时需注意的问题,向广大出口商提出几点建议。
案例概述
开证行未付货款
m国外汇管制极其严格。根据m国商务部颁布的《import policy order》,出口到m国的货物必须使用信用证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特殊情况如易腐烂食品除外。
国内出口商a公司向m国进口商b公司出口一票价值38万美元的汽车零配件,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为m国c银行。应付款日届至后,开证行c并未提出“不符点”,但亦未支付货款。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偿。
案件处理
因案情紧急,a公司报损后,中国信保立即要求a公司提交全套贸易单证及信用证相关文件委托中国信保介入。收到被保险人的委托材料后,中国信保立即委托追偿渠道介入。渠道介入后,开证行c并未提出拒付原因,向渠道保证,将与申请人(进口商b公司)讨论此事,并将尽快解决此事。经渠道调查,开证行c与进口商b公司有着较密切的业务往来,渠道怀疑开证行c与进口商b公司串通拖欠货款。经渠道施压并与开证行c的几番沟通,开证行c终于表示将设法下周向受益人(出口商a公司)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根据渠道的反馈,我们可以发现,开证行c并未根据“ucp600”的规定发出拒付通知,只是一味地拖欠货款。在中国信保追偿渠道的努力下,开证行c与进口商b公司迫于压力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款项。
m国银行风险
渠道告知中国信保,在实际业务中,m国银行往往与开证申请方有着较密切的业务关系。在中国信保委托追偿的m国信用证案件中,经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银行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拖延付款时间,即使议付行多次催促也置之不理;
二是银行不立即支付货款,先行放单给进口商,允许进口商提货后向出口商提出所谓的质量索赔,迫使出口商折扣降价,然后由议付行指示开证行从付款中扣除折扣部分;
三是进口商提货后,向当地法院主张货物的质量问题,由法院通知银行停止付款,银行借故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不能对外支付,从而拖延付款时间;
四是进口商接受不符点提货后,银行仍然不支付货款。
案件启发
m国开证行风险不容小觑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出口商按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和汇票,银行必须付款,所以信用证的性质属于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由于银行信用优于商业信用,容易被广大出口商接受,亦有利于交易达成。然而在本案项下,m国开证行c并未根据ucp600相关条款约定向出口商支付货款,而是无理由的拖延付款时间。
规范各项操作,维护自身权益
为防止上述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出口商在信用证付款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是应积极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金融工具,掌握开证行更多资信情况,也可通过中国驻m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了解存在重大风险和被列入违约黑名单的m国银行,减少出运盲目性,避免决策失误,有效规避风险;
二是严格做好信用证的审证工作。如发现不符点,交货之前必须改证,尤其是交货期,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使客户提出接受不符点交单,也不能接受,坚持改证后发货;
三是签订合同时,如果有可能,尽量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买方在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即使开证行提出不符点,相对容易解决,不至于造成客户退单拒付的不利情况。
四是及早委托中国信保介入追偿工作,以免由于形势变化影响追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