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培训案例解析:贸易风险合规合理审查 -九游会国际
先看反面案例
1、成交方式报错
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当事人受大王公司委托,代理大王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4票“人造革”,报关单号1111111--------等。货物申报总数量25324千克,总价1529421.37美元,申报商品编号均为59032090.00,申报成交方式均为cif。
经海关稽查发现,上述4票货物的实际成交方式应为fob。经查,大王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进口货物发票、装箱单、合同等申报资料上的成交方式均系fob,但当事人未认真审核单证内容,申报时将报关单上的成交方式填报为cif,造成进口货物的成交方式与实际不符。
当事人作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对收货人提供的报关资料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
给你的单证是fob,那你上去就报成了cif
不冤啊!
2、规格型号报错
大连大美公司委托小帅公司以“进料对口”的贸易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口5项大锤柄,报关单号:000000------。申报规格宽度均为12mm,经现场查验,实际宽度依次为10mm--16mm。
小帅公司因工作疏忽、导致申报规格型号中的宽度申报错误。
小帅公司在报关随附单据中已清楚列明规格型号的情况下,未发现申报规格型号有误,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修改后的报关单等材料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及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小帅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那,咋就尽到了义务呢?
看正面案例:(客户说啥我就报啥)
当事人委托上海小帅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进口葡萄酒7422.21千克,成交方式cif,申报总价27450.8美元。报关单编号略
当事人因工作疏忽,在委托报关时,未将海运费1625美元、保险费人民币809.49元如实提供给上海小帅报关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导致该票货物向海关申报的总价与货物的实际总价不符。
上海小帅报关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向海关申报,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经泰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当事人因价格申报错误导致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7400.7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缴纳担保金人民币15000元。
跟着客户跑没问题是吧?
那真的就行了?就尽到义务了?
来,看案例
3、大家都没看到
经查,小美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申报进口激光焊接机,客户建议其以税则号列 8456110090向海关申报,并指定了激光焊接机的供应商。供应商提供给小美公司的发票中,列明税则号列为8515809010。
小美公司审核报关资料时工作疏忽,未发现客户建议的税则号列8456110090与供应商在发票中列明的税则号列8515809010不一致。小美公司将申报要素整合成 报关要素明细表,列明税则号列为8456110090,连同供应商提供的合同、发票等单证以邮件附件的形式发送给小帅公司、大美公司。
货主没看到有问题
小帅公司、大美公司作为小美公司委托的报关企业 ,收到邮件后未仔细核对附件内容,未发现报关要素明细表与随附发票上的税则号列不一致 ,按照小美公司提供的报关要素明细表内容向海关申报。
报关行说我按照客户的报
小美公司对海关归类知识掌握不足 ,审核报关资料时工作疏忽,小帅公司、大美公司未仔细核对报关单证,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共同导致上述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的发生。 经计核,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10195068.69元,漏缴税款人民币755190.27元。
2022年1月18日,小美公司向海关交纳了案件保证金人民币76万元。
小美公司被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就路过不表了,看看海关怎么说报关行的吧:
小帅公司、大美公司作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对小美公司提供的报关资料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 申报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小帅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决定对大美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所以----怎么叫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你知道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