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培训美国出口管制 |《出口管制条例》第730部分 总论 -九游会国际

老美的出口管制,一直受到很多胖友的关注,也陆续收到过很多私信想了解详细的,每每我发一个他们的网址的时候,就会收到消息说,看不懂,太累了

那么,今天,胖友们!你们一直想要的东西来了

我们的小王子leo chen上线,今天开始为他开设专题

今天先上总论部分,其他章节等他翻译后面陆续安排

感谢leo chen!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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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部分 总论
第730部分第1节 本条例的规范内容

《出口管制条例》的法条索引即《联邦条例法典》第15编第7章第3分章的相关索引。根据受管制的出口、再出口及有关活动的法律规定,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颁布本条例。本条例贯彻反抵制法律条文,条文规定有关法规禁止“美国人”支持或促进由一国针对美国盟友施加的抵制措施。根据1995年颁布的《文书削减法》,第744部分附录一列举了信息收集的控制编号,该编号与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针对信息收集作出的管理规定相对应。
第730部分第2节 法律授权

为实施1979年《出口管制法》修正案(《美国法典》第50编,第2401-2420部分,附录)制定本条例。其他诸多法律授权也构成本条例的立法依据。公布本条例的《联邦纪事》及《联邦法规》各部分的开端列举了法律授权。总统可在《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的授权范围内适时地行使权力(《美国法典》第50编,1701-1706部分)。《出口管制法》系临时立法。该法失效时,总统行政命令可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限法》的授权延长本条例的效力期间。
第730部分第3节 两用物项及受本条例管制的其他物项

两用物项通常指受本条例管制的物项类型。两用物项既可民用又可用于恐怖主义、军事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本条例第734部分第3节全面阐述了受本条例管制的物项范围,本条例不限于受控的两用物项。本质上,由美国政府其他部门专门管制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移的物项或本条例第734部分第3节第2段排除的物项以外,其他所有受控物项均受本条例管制。因此,受管制的物项包括纯粹的民用产品、既有民用又用于军事、恐怖主义或可能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两用物项,以及专门用于军事但不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管制的物项。(《美国联邦法规》第22编,第120部分及以下部分)。
第730部分第4节 出口管制的其他主管部门和机构

除第730部分第3节提及的主管部门和机构外,其他部门和机构针对其他某些类型的出口和再出口享有管辖权。这些主管部门和机构包括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该办公室对某些受制裁的国家可实施管控措施,制裁范围不仅包括出口和再出口,也包括进口和金融交易。为便于查阅,本条例第730部分附录三列举了其他部门和机构以及针对某些出口和再出口享有的管辖权。附录三非穷尽式列举。附录内容仅为各部门和机构执行和实施管控类型的概览。
第730部分第5节 对“出口”的扩大解释

虽然本条例中出口管制的核心条款涉及从美国出口的活动,但有些条款对“出口”的含义进行了扩大解释。“出口”的概念包括美国境外的交易或出口以外的活动。
一、再出口
从美国出口的商品、软件及技术再出口时通常受本条例的管制,但很多再出口可能无需许可证或符合许可证豁免的要求。
二、外国产品
在某些情形中,若国外生产的产品含有超过本条例第734部分第4节规定的美国原产最低成分含量或通过本条例第736部分第2节第2段第3款规定的美国技术、软件、工厂或工厂的主要部件直接生产的产品,则从国外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移前述产品亦受本条例管制。
三、“出口”的范围
在其他场景中有些可能并不被视为“出口”的活动亦受本条例的管制。例如,通过展示或汇报的形式向美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技术被视为出口。再例如,将美国境内修理完毕的外国设备从美国退运至原产地、从美国自由贸易区出口以及将非公开信息通过电子传输形式转移至国外。
四、“美国人”的相关活动
无论身处何地的“美国人”开展的某些活动受本条例管制,包括本条例第744部分第6节规定的核爆炸设备、导弹或生化武器的扩散、生产化学武器反应物的工厂、及某些军事情报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
第730部分第6节 管制目的

本条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贯彻外交政策,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以及服务美国的国家利益,这些管制目的在很多情况下反映在国际义务或安排中。一些管控措施适用于限制部分国家或个人获取可能用于损害美国国家利益的有关管制物项。其中包括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管制措施,以及用于限制某些国家促进军事能力和恐怖组织能力的管制措施。本条例中很多出口管制措施的有效性通过融入多边管制安排得到强化。出口管制多边合作通过诸如核供应国集团、澳大利亚集团和导弹武器技术管制的相关安排得以开展。本条例也包括一些出口管制措施用于保护美国免受因无节制出口导致供应短缺而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730部分第7节 许可证要求及许可证豁免

本条例规定的一小部分受管制的出口及再出口须向工业和安全局申领许可证。很多物项不在商业管制清单中(本条例第774部分第1节,附录一),即使在商业管制清单中,很多物项仅在出口至部分国家时需要申领许可证。其他交易可能适用一项或多项许可证豁免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无须向工业和安全局申领许可证。
第730部分第8节 处理出口管制问题的方法及获取帮助的途径

一、《出口管制条例》的体例结构
本条例的逻辑架构清晰。在运用本条例时,了解条例的整体架构大有裨益。为明确本条例的规范内容及处理方法,请查阅本条例的标题及各部分的介绍。
1、如何确定本条例下的义务?本条例第732部分提供了确定具体义务的步骤。这部分指导内容有助于判断有关交易是否受本条例的管制;若是,请进一步判断您的交易是否适用许可证豁免,否则必须申领许可证。
2、您的物项和交易活动是否受控?本条例第734部分明确了受控物项和交易活动的范围。须注意受控物项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本条例第774部分的商业管制清单所列物项。
3、若您的物项受控,本条例规范的内容有哪些?本条例第736部分列举了所有禁止性规定。须注意,部分禁止事项(一般禁令1至3)适用于商业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其他禁止事项(一般禁令4至10),除另有规定外,禁止某些特定活动且适用于所有受控物项。
4、是否须为您的物项及活动申领许可证?如须提交许可证申请,工业和安全局将采用哪些政策?许可证要求的四种主要情形如下:
1)若物项在商业管制清单内,且本条例第738部分规定的国家管制列表显示出口至该国须申领许可证,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该物项须申领许可证。本条例第738部分的国家管制清单几乎涵盖了所有商业管制清单内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所列明的许可证要求。该部分也列举了国家管制清单外的少数物项。这些出口管制分类编码规定了需要申请许可证的国家或指引您参考独立章节,例如本条例第754部分规定的对供应短缺的管制和第746部分规定的对禁运的管制都是独立章节。如须申领许可证,应查阅本条例第740部分,该部分规定了许可证豁免的情形可能适用于商业管制清单内的受控物项。本条例第742部分规定了工业和安全局审批许可证申请的相关政策。须注意,本条例第754部分规定的对供应短缺的管制和第746部分规定的对禁运的管制都是独立章节。它们都规定了许可证要求及许可证豁免。
2)主要考虑到管制物项的扩散,许可证要求建立在有关物项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基础上。本条例第744部分规定了许可证要求及许可证管理规定,且囊括了物项管制及与“美国人”有关的活动管制”。
3)几乎所有出口至禁运国的物项都需申领许可证,例如古巴。本条例第746部分规定了出口至这些禁运国的许可证要求、许可证审批政策及许可证豁免规定。如交易涉及相关禁运国,首先须查阅本条例第746部分。该部分同时也规定了执行联合国制裁决议的管制措施。
5)此外,本条例第736部分第2节第2段第9款和第10款规定了明知可能违反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条款或已经违反的,应避免进行有关交易。本条例第764部分规定了禁止与被取消出口资格的人员和实体进行交易,禁止参与违反拒绝令的活动。
5、如何申请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后有什么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何处理多项交易的申请?本条例第748和750部分规定了许可证申请的流程以及许可证申请须提交的信息。如申请被拒,第756部分规定了申诉规则。
6、如何清关?本条例第758部分规定了出口清关的要求。
7、如何查询关于贸易活动的限制性措施及抵制的规定?本条例第760部分规定了相关内容。
8、如何查询关于文件归档的规定及相关的执法活动?本条例第762部分规定了文件归档的要求,第764和766部分规定了违法行为和执法程序。
9、判定为国外可获得的管制物项会产生什么影响?本条例第768部分规定了国外可否获得该受控物项的判定规则。
10、出口管制条例是否公布有关定义和解读?本条例第770部分公布了本条例的解读内容;第772部分提供了本条例的有关定义。
二、《出口管制条例》为何如此详细
有人认为《出口管制条例》的法律文本冗长,且广泛运用的技术术语让人望而生畏。然而,工业和安全局认为详细的内容和精确的表述符合公众的利益。商业管制清单所列的技术参数精确且客观,树立了技术标准。在多数案例中,这一详细的清单可以让您明确适用的管制规定。针对许多主观标准,出口商及再出口商更依赖工业和安全局的官方解读和行政裁决。此外,商业管制清单的详细信息由国际多边适用的清单转化而来,明确的信息有助于强化国际管制实践的统一性和有效性,同时进一步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例如许可证要求及清关程序的详细规范能让您在一处找到您须要遵守的有关规定。至关重要的是许可证豁免的详细标准,这有助于您在面对是否可以继续有关交易的疑问时快速地作出决策,且确信无疑。最后,有些细节是为了弥补规范中的漏洞,同时为了促进执法的有效性,从而对《出口管制条例》进行了精心编纂。
三、获取帮助的途径
如需帮助或需获取信息,您可以联系有关办公室,您可以在《出口管制条例》中找到相应的办公室信息。出口服务办公室可以提供有关概要,包括帮助大家理解《出口管制条例》,提供关于如何获取由工业和安全局提供的申请表、数字化服务、刊物以及培训信息。
地址和九游会国际的联系方式:
美国商务部外联和教育服务局
14th and pennsylvania avenue, n.w.,
room h1099d
washington, dc 20230
tel: (202) 482-4811
fax: (202) 482-2927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西部办公室
2302 martin st., suite 330
irvine, california 92612
tel: (949) 660-0144
fax: (949) 660-9347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西部办公室北加州分部
160 w. santa clara street
suite 725
san jose, ca 95113
tel: (408) 998-8806
fax: (408) 998-8677

第730部分第9节 工业和安全局的组织架构

工业和安全局由商务部负责工业和安全的副部长领衔。负责工业和安全部门的助理副部长、负责出口管制的副局长、负责出口执法的副局长、行政管理办公室主任、国会和公共事务办公室主任以及政府首席信息官均协助副部长的日常工作。《部门组织命令10-16》规定了副部长的职能。通过部门网站的办公室管理与组织架构网页可以查阅该部门组织与管理的行政命令。
http://www.osec.doc.gov/omo/dmphome.htm
工业和安全局与公众切身相关的主要职能由两个机构履行:出口管制办公室和出口执法办公室。
一、出口管制办公室由负责出口管制的副局长带队,并由其副手协助。该办公室大量工作由六个直属机构负责:防扩散和条约合规办公室、国家安全和技术转让管制办公室、出口服务办公室、执行委员会、战略产业和经济安全办公室以及技术发展办公室。本条例第750部分第4节第6段第1款规定了执行委员会的职能。通过工业和安全局网站可查询其他机构的职能:
http://www.bis.doc.gov/about/programoffices
二、出口执法办公室由负责出口执法的副局长带队,并由其副手协助。该办公室大量工作由三个直属机构负责:出口执法办公室、执法分析办公室和反抵制合规办公室。通过工业和安全局网站可查询这些职能:
http://www.bis.doc.gov/about/programoffices.htm
三、六个技术指导委员会协助工业和安全局的日常工作。在本部分附录二中可查阅技术指导委员的组建和运作程序及其标准。在工业和安全局网站可查询各委员会的具体职能、会议议程及委员会成员:http://tac.bis.doc.gov/
第730部分第10节 提示

本部分信息仅为概览。相关简介有助于快速了解有关概要。这些信息是节选的、不完整的,不具备缜密的法律表述。接下来《出口管制条例》各部分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的或适用的法律法规才是出口管制的主要规范。本部分内容并非是对其他内容的修订和解读、也并非限定工业和安全局、任何其他内设机构或任何其他单位的权力。不能仅依据从本部分获得的信息采取行动。
第730部分 附录一 信息收集

《文书削减法》的规定:与信息收集要求所对应的控制编号
根据1995年颁布的《文书削减法》,本附录列举了工业和安全局收集信息所对应的管控编号。本附录符合《文书削减法》第3506部分第3节第1段第2款第1条之规定。法案要求各行政机关对外公示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针对各机关收集信息所规定的管控编号。
第730部分 附录二 技术咨询委员会

一、目的
本附录旨在规定技术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的程序和标准。
二、技术咨询委员会
根据《出口管制法》1979年修正案第5部分第8段之规定,产成品、原料、技术、软件和其他信息若受出口管制的或对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而被认为受控的,相关生产商或供应商可向商务部部长申请组建技术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为商务部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或官员就以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帮助,如技术问题、全球生产技术的可得性及可用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影响出口管制的程度(适用于分类明确的产成品、原料、技术、软件和其他信息),以及所有管制措施和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出口和再出口活动。产成品、原料、技术、软件和其他信息若对国家安全产生重大影响而被认为受控的,相关生产商或供应商又希望贸易协会或其他代表代为提交组建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书面申请的,须根据本附录第2段第4款之规定提交申请。
1、申请表和申请内容。预约技术咨询委员的书面申请须提交给:
负责出口管制的副局长
14th street and pennsylvania ave., nw. room 2099b washington, dc 20230
申请材料应包括:
1)对产成品、原料、技术、软件和其他信息的描述,包括明确且统一的归类(引用eccn编码,若适用);
2)预约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书面理由;及
3)有助于满足本附录第2段第2款的其他信息。
2、审批组建技术咨询委员会的申请。商务部将审批书面申请是否满足以下标准:
1)产业中有相当大一部分生产商生产特定或提供成品、原料、技术,他们希望组建技术咨询委员会。
2)由于相关问题涉及技术、生产及软件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可得性和可用性以及许可证申请流程,因此评估产成品、原料、技术、软件是否受出口管制面临客观困难。
3、产业内有相当大一部分生产商提出了申请。在判断产业中是否有相当大一部分生产商提出组建技术咨询委员会的申请时,商务部须考虑以下几点:
1)针对某类物项,申请组建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个人和企业占这些物项的生产商的整体比重。
2)针对每类物项,提出申请的个人和企业的生产体量占这些物项的生产体量的整体比重。总体来讲,产业中所谓的相当大的占比应包括:
a)提出申请的生产商的数量不少于这些物项的生产商的30%;或
b)三个以上生产商的产量不少于国内相关物项整体产量的30%,以美元计;或
c)相关物项的不少于20%的生产商每年的产量不少于该物项整体产量的20%,以美元计。
3)若商务部难以评估某类物项的出口管制情况,且申请组建技术咨询委员会的相关生产商占据了产业的大部分,工业和安全局将依申请组建并委任该技术咨询委员会。
4、贸易协会或其他代表提出申请。贸易协会或其他生产商的代表代为申请组建技术咨询委员会须遵守本附录的第2款第1-3款之规定。另,为协助工业和安全局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本附录的第2款第1-3款之规定,贸易协会或其他代表的申请须包含以下信息:
1)特定产业内企业的总数;
2)产业内委托贸易协会或其他代表代为提出申请的企业总数;
3)委托企业的年总产值;
4)描述授权委托是如何获得的。
5、提名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候选人。
商务部决定组建技术咨询委员的,商务部将从生产商中及其他渠道推荐的有资质的候选人中遴选委员会的成员。
6、产业内委员会成员的遴选。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将由商务部从可提供服务的候选人名单中遴选。尽可能权衡并代表相关产业的所有重要因素,商务部遴选委员会成员时会考虑企业规模,地缘分布以及产线情况。产业代表在技术咨询委员的服务年限不得超过连续4年。成员连续超过4次缺席的将被终止成员资格。
7、政府成员。商务部将从有意向的部门中遴选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政府成员。
8、委员会的邀请。委员会的邀请将通过信件送达选中的委员会成员。
9、委员会主席的遴选。每个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主席须通过委员会参会的多数决投票的形式产生。
三、章程
1、根据本附录之规定,咨询委员会的章程在提交至商务部负责出口管制的副部长及有立法管辖权的参众两院常务委员会之后,才能组建技术咨询委员会。章程须包含如下信息:
1)委员会的正式任命;
2)委员会的宗旨及工作范围;
3)委员会履职的期限;
4)委员会汇报的对象;
5)协助委员会的机构;
6)委员会的职能以及咨询建议以外的具体职权;
7)委员会的年度运营费用及委员会组建的期限;
8)委员会会议的召开频率;
9)委员会终止日期(如自成立起,委员会成立期限不应超过2年)
10)章程提交的日期。
四、委员会会议
1、根据《出口管制法》及本附录第2款之规定,组建的每个技术咨询委员会在主席的要求下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除非主席在咨询其他委员会成员以后明确决定有关会议无须举行。
2、只有在主席召集的情况下举行会议。
3、技术咨询委员会的每场会议须根据联邦政府指派官员认可的议程进行。
4、联邦政府官员在任何时候认为休会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有权宣布任何咨询委员会会议休会。技术咨询委员会在联邦政府指派官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不得举行会议。
五、公告
技术咨询委员会每次会议的对外公告至少须提前20日,并公布在联邦公报上。公告须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会议议程。
六、公众参与者
1、在会议召开前后,任何公众希望参与会议的,可向任何一个技术咨询委员会提交书面说明。
2、在会议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参与者会有机会提交有关会议事项的口头说明。委员会可建立流程,规定有关人员只有提前获得许可方可参会。
3、技术咨询委员会议对外公开,除非根据《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第10部分第4节之规定会议有必要不对外公开,或部分会议内容不对外公开。若整个会议或会议的部分内容与《美国法典》第552部分第2段之规定有关,会议内容将不对外公开。
4、公众参与技术咨询委员会的公开会议或询问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参与者须遵守委员会制定的程序。
5、尽最大努力安排每一位想要参加会议的公众参会。
七、会议纪要
1、每一场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的详细记录都须归档。会议纪要包含与会人员的记录、对讨论事项和结论全面且准确的描述,并随附收到的、发布的或是批准的任何报告的复印件。
2、会议纪要的准确性由技术咨询委员会主席确认。
八、记录
1、根据《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部分和《商务部行政命令》第205部分第12段规定的“公共信息”以及《联邦条例法典》第15编第1子编第4部分规定的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公共信息”的法规,由各技术咨询委员会产生的或提供给各技术咨询委员会的记录、报告、文本、会议记录、附件、工作文件、草案、研究报告、议程或其他文件可供公众查阅和复制。
2、各技术咨询委员会每年准备一份报告,记录委员会成员,职能,活动及符合《美国法典》第5编第552部分第2段规定的相关事项。
3、
1)获取记录的申请应联系如下单位:
工业和安全局
信息和记录查阅设备
商务部
room 4513 washington, dc 20230
telephone (202) 482-2593
2) 《美国联邦法规》第15编第1子编第4部分规定了记录查阅设备使用情况,设备中可能也可查找相关规定。
九、报销
商务部认为如有必要,技术咨询委员的成员可以就因履职而产生的差旅,生活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进行报销。
十、技术咨询委员的职能范围
所有技术咨询委员会的职能仅限于章程规定的内容。
十一、技术咨询委员会的任期
各技术咨询委员会将在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两年结束时终止,或自最近一次延期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终止,以较晚者为准。在该咨询委员会终止之日前,经受权官员合理安排,委员会才能继续任职,且连任不超过两年。只有在与委员会协商后,技术咨询委员会才能延长或终止任期。
十二、其他事项
1、根据本附录第2段建立的技术咨询委员会必须符合《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公法92-463),管理和预算办公室通告a-63(1974年3月修订),“咨询委员会管理规定”,商务部行政命令205-12,,《出口管制法》的“公共信息”,以及影响委员会组建或运作的任何其他适用的商务部法规或程序。
2、关于任何出口管制问题,当商务部希望获得某一行业的特定产业的咨询意见或帮助时,本附录第2段规定的技术咨询委员会无法提供服务或不具有可行性的,可根据《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第9条之规定设立一个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遵守《联邦咨询委员会法》、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通告 a-63(1974 年 3 月修订)、商务部行政命令 205-12“咨询委员会管理规定”、“公共信息”以及影响咨询委员会组建或运作的任何其他适用商务部法规或程序。
3、本附录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以任何方式限制任何个人或公司与商务部讨论任何出口管制事项的权利或就出口管制事项提供建议或信息的权利。同样,这些规定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商务部就任何出口管制事项咨询任何个人或公司。
第730部分 附录三 负有出口管制责任的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
注意:出于外交政策或国家安全的考虑,标记星号的部门和机构有权对出口活动进行管制。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管制措施可能与出口管制条例规定的管制措施重合。(参见《出口管制条例》第734部分)
国防物资及勤务:*国务院,国防贸易管制局
tel. (202) 663-2700
fax: (202) 261-8695
internet: http://www.pmddtc.state.gov/index.html
《美国联邦法规》第22编,第120-130部分
药品及易制毒化学品
化学品:缉毒局、药物转移管制局、进出口部门
tel. (202) 307-4916
fax: (202) 307-4702
internet: http://deadiversion.usdoj.gov/imp_exp/index.html
《美国联邦法规》第21编,第1311-1313部分
受控物质:缉毒局、药物转移管制局、进出口部门
tel. (202) 307-7182 or (202) 307-7181
fax: (202) 307-7503
internet: http://deadiversion.usdoj.gov/imp_exp/index.html
《美国联邦法规》第21编,第1311-1313部分
药物和生物制剂: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进出口部门
tel. (301) 594-3150
fax: (301) 594-0165
《美国联邦法规》第21编,第301及以下部分
许可的在硏药物: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国际事务部
tel. (301) 443-4480
fax: (301) 443-0235
《美国联邦法规》第21编,第312部分第1106节
鱼类及野生动植物管理局、濒危物种:内政部,管理局首席办公室
tel. (703) 358-2093
fax: (703) 358-2280
《美国联邦法规》第50编,第17部分第21、22、31和32节
海外资产和交易控制:*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许可
tel. (202) 622-2480
fax: (202) 622-1657
《美国联邦法规》第31编,第500-590部分
医疗器械: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合规办公室
tel. (301) 594-4699
fax: (301) 594-4715
《美国联邦法规》第21编,第301及以下部分
天然气和电力:能源部,燃料计划办公室
tel. (202) 586-9482
fax: (202) 586-6050
《美国联邦法规》第10编,第205部分第300-379节以及590节
核材料和核设备:*核管理委员会
tel. (301) 415-2344
fax: (301) 415-2395
《美国联邦法规》第10编,第110部分
核技术;核武器/特殊技术数据
核材料:*能源部,出口管制政策与合作办公室(na-24)
tel. (202) 586- 2331
fax: (202) 586-1348
《美国联邦法规》第10编,第810部分
海运代理:联邦海事委员会,货运代理办公室
tel. (202) 523-5843
fax: (202) 523-5830
《美国联邦法规》第46编,第510部分
向国外发送专利申请数据:*商务部,专利商标局,许可和审查
tel. (703) 308-1722
fax: (703) 305-3603, 3604
《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5部分
悬挂美国国旗或美国制造的超过1000总吨的船舶:美国海事局,船舶转移和处置司
tel. (202) 366-5821
fax: (202) 366-3889
《美国联邦法规》第46编,第2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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