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预裁定制度规定海关预归类的要求 -九游会国际
目前海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实际货物进出口的三个月前提出申请,海关无法核实申请人是否在三个月以后实际进出口该货物或者在三个月以内就已经进口。 海关商品归类服务热线:400-155-0035
海关预裁定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规定海关预归类的要求
(一)商品范围
申请归类预裁定的商品应当同时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商品归类不明确,即归类存在争议或者归类技术难度较大;
2、申请企业大量进口此类商品,商品归类对申请人缴纳税款、出口退税或者贸易管制影响较大。
(二)申请主体
提出归类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出口业务的收发货人(即经营单位)。
(三)申请时间
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四)受理期限
海关总署或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期限和效力
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的60日内做出行政裁定,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相当于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的企业长期有效。
相比海关以前的预归类制度海关预裁定比预归类法律效力更高,适用范围更广(全国),是预归类的升级版,海关归类分中心或者直属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就能高效完成,归类预裁定原则上只对申请企业有效,但对其他企业可查询可参考可借鉴。总体来说,预裁定制度应当兼顾制度实施的高效性和裁定效力的权威性两个特点。
然而笔者认为,海关预裁定制度在实际操作上也有一定的限制,突出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申请主体的范围过窄
目前海关规定,归类行政裁定的申请主体仅限于收发货人(即经营单位)有权提出申请,生产销售单位或者消费使用单位,即实际收发货人无权申请归类行政裁定。
(二)申请时间的限制
目前海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实际货物进出口的三个月前提出申请,海关无法核实申请人是否在三个月以后实际进出口该货物或者在三个月以内就已经进口。
海关归类预裁定解决的效力普遍性的问题和法律效力的问题,得到了广大进出口企业的认可。还有进出口企业提出先期对进口商品样品归类的需求,为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总署公布2019年第172号公告(关于开展进口商品样品预先归类咨询服务)并于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该公告从申请主体,商品样品,申请方式,期限和效力上对企业如何进行商品样品归类做了规定和解释。
自从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海关从方便企业,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出发,一直在积极开拓和完善商品归类制度,解决企业在商品归类认定上的困难,从根本上做到服务于企业,让利于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