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进出口部|明白综保区内“保税维修” -九游会国际
2021年12月30日,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政策问答
区内企业可开展哪些保税维修业务?
维修,是指通过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使原产品(件)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的生产活动。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
可开展《维修产品目录(第一批)》所列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保税维修业务(详见文后附件)。
可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新增加的航空器内燃机、飞机用起落架、无人机、b型超声波诊断仪等15项产品保税维修业务(详见文后附件)。
需要注意的是:
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无创呼吸机等产品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开展集团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
数码相机、飞行眼镜、ar眼镜、vr眼镜、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电脑娱乐机、掌上游戏机、遥控手柄等产品暂限于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
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区内企业可开展列入维修产品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目前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有:飞行眼镜、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具有自动人机同步追踪功能或自动调节呼吸压力功能的无创呼吸机。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用设备和维修目录内货物可参照保税维修方式发至本区域或其他综合保税区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后按原路径返回。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区内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
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还有什么其它要求?
区内企业申请开展维修业务,由所在综保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制订监管方案,相关方案和企业名单应报省级商务、直属海关等部门备案。
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
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维修产品在进出境或进出区环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
能够明确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的处置期限,处置期限可根据维修合同和实际情况确定。
保税维修电子账册如何管理?
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在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中设立专门的电子账册,账册用途为“保税维修”,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保税料件等信息的电子底账。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保税维修业务电子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需要注意,保税维修账册应当能够对来自境外和来自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进行区分管理。
保税维修货物入出区如何申报?
待维修货物入区
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外入区,区外企业应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区内企业应填报进境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待维修货物从境外入区,区内企业填报的进境备案清单及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已维修货物出区
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区内企业应填报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区外企业应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
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外,区内企业填报的出境备案清单及保税核注清单的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
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处置
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处置。
从境内区外进入综保区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外。
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等发布的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要求办理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部分工序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
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需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双方申报保税核注清单的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转入企业为符合《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要求可以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
维修货物范围应符合规定的商品范围;
转入企业不得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再次转至其他企业进行维修。
哪些情形会被暂停保税维修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不符合维修业务开展条件的;
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一年内两次发生违规的;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坏件、旧件、边角料按规定处置的。
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认可后,企业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如需了解更多政策内容,可参考: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附:《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发布的《维修产品目录(第一批)》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发布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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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青岛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