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培训班|综合保税区政策 -九游会国际

十一、便利货物流转
1、政策内容
运用智能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管效能。(海关总署负责)
2、政策利好
目前,包括综合保税区在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全面推广应用金关二期系统。该条举措简化了区内企业之间、不同综合保税区企业之间以及区内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手续办理,系统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降低了企业的运行成本。

十二、试行汽车保税存储
1、政策内容
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
2、政策利好
之前政策只允许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仓储,现政策突破了之前进口中规汽车必须落地征税的限制,有利于降低企业资金压力,释放政策红利,更好的发挥天津口岸整车进口优势。

十三、促进文物回流
1、政策内容
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文物局负责)
2、政策利好
该项政策的实施,通过监管手续的后移,把艺术品流通渠道和综合保税区展示、储存等功能搭建起来,更加方便国内文化市场与国际市场的交流,有利于促进区内文化艺术品展示平台建设,有利于吸引国际文物及高端艺术品市场向中国转移,也有利于我国流失海外文物的回流。
参考文件:
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 文化和旅游部公告2019年第67号)
参考文件:《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简化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通知》

十四、开展检测维修
1、政策内容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负责)
2、政策利好
利用综合保税区保税政策功能优势,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企业可以进一步完善自产产品的九游会国际的售后服务,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企业的产业链由原来的加工制造环节延伸至后期检测维修服务,形成以维修订单促进生产订单的良性循环,有效提升企业在全球市场的占有率。此政策取消了现行国家相关部委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全球维修个案审批的限制,同时明确和细化了可开展维修业务的产品清单,更有利于天津发挥先进加工制造基地的优势,吸引更多企业入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
参考文件: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参考文件: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十五、支持再制造业
1、政策内容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负责)
2、政策利好
此项措施支持符合循环经济、绿色环保、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再制造业务入区发展,将有助于推动天津市航空、机械等优势制造项目和相关再制造产业在综合保税区内聚集发展。

十六、创新监管模式
1、政策内容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海关总署负责)
2、政策利好
这是海关总署深化关检业务融合推出的一项重要通关便利化措施,简单来讲就是针对境外入区的生物制品、食品、动植物产品的检疫和检验项目实施分步处置,实行“先入区,后检验”,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促进综合保税区相关跨境贸易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件:
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
参考文件: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动植物产品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6号)

十七、发展租赁业态
1、政策内容
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2、政策利好
天津市的保税融资租赁业务长期保持全国第一,已形成非常完善的政策、金融、外汇等制度支撑体系。此项措施是对原区内融资租赁业务支持措施的进一步优化,解决了飞机等大型融资租赁设备实际入区难的问题,有利于高效开展异地监管工作,进一步促进大型钻井平台、大型船舶和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参考文件:
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

十八、促进跨境电商发展
1、政策内容
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负责)
2、政策利好
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促进跨境电商企业根据物流实际合理区域布局,更大范围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有利于我市充分发挥区位、物流等优势,保持跨境电商高速发展的良好势头。

十九、支持服务外包
1、政策内容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负责)
2、政策利好
允许进口高价值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业务,鼓励区内企业开展国际服务外包等高附加值产业发展。该条政策有利于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文化产业中高价值、通用型的制作设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利用天津市成本、物流等比较优势,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支持服务外包类企业入驻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进一步拓展保税服务功能,提升特殊区域综合竞争力。

二十、支持期货交易
1、政策内容
支持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海关总署、证监会负责)
2、政策利好
在铜、铝、原油期货保税交割已取得较好成效的基础上,将期货保税交割的商品范围扩大至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大宗战略商品,同时出台了适用于全国综合保税区的期货保税交割监管规范,提高我国在国际期货交易市场定价话语权。
参考文件:
1.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
2.关于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1号)
3.关于进口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检验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39号)

二十一、推广创新制度
1、政策内容
经政策评估后,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海关总署、商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2、政策利好
该条举措扩大了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举措的适用范围,赋予了综合保税区更好更快适用其他区域改革试点的优先权,有利于综合保税区改革创新、快速发展。

供稿单位: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处、天津保税区海关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网络!
如果在外贸工作中有不清楚的可以向世商管理刘希洪专家咨询,我们20多年专注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培训,涉及国际贸易、关务培训,aeo认证、海外营销、进出口实务、海关新政、商品归类、人力资源、生产管理、战略采购、供应链物流、中高层管理,通用管理等。提供企业内训和公开课及咨询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