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全面管理-九游会国际
广州海关是通过各种对比进行规则解析所以你们会看到各种不同fta的对比
1、背对背原产地证明
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指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复出口的原产货物,未做除物流操作、贴标以及为货物运输或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必要操作外的处理,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新的原产地证明。
rcep首次提出了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概念。在中间成员方经物流拆分分批出口的货物可以通过背对背证明来证明其原产资格,并在进口国享受协定税率,极大地提高企业在销售策略以及物流安排方面的灵活性。
举个例子:
新西兰出口一批小家电20000件,新西兰签证机构签发了rcep原产地证书。该批货物在中国南沙综合保税区进行分拆,其中10000件发往越南,10000件发往泰国。中国签证机构可以依据新西兰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分别显示分拆后的出口数量。越南和泰国的进口商则可凭借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在本国申报进口享惠。
小贴士:可以关注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的出具要求,利用rcep成员方作为物流中转、拆分、仓储的中间方,在降低物流运输、仓储成本的同时,使货物能够享受rcep优惠关税。
2、累积规则
累积规则是指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应当将生产中使用的rcep其他成员方的原产产品或者材料视为原产于货物的最终生产国。累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
举个例子:
某中国企业生产的变压器,出口到新西兰。生产中使用了新西兰原产的漆包线、韩国原产的矽钢片、马来西亚原产的绝缘纸和日本原产的塑料芯框。
根据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累积规则,中国和新西兰属于成员方,但韩国、马来西亚、日本不属于成员方,只有新西兰的材料可以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韩国、马来西亚、日本的材料不能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
根据rcep累积规则,日本、韩国和马来西亚都属于成员方,因此,日本、韩国和马来西亚的原产材料都可以视为中国的原产材料。
小贴士: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rcep累积规则,在rcep成员方内拓展产品原料和零部件的采购渠道,优先选择进口成员方的原料和零部件,提升采购灵活性。
3、直接运输途经时间无限制
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原产货物直接从一出口成员方运输至一进口成员方,或者基于地理原因、转运贸易的需要,货物从出口方运往进口方途中运经第三方,在一定条件下,仍可视为直接运输。
举个例子:
某中国企业生产的裤子,出口到新西兰,在澳大利亚临时储存8个月,该批裤子在澳大利亚境内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且未经任何处理。
根据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规定,裤子因临时存储时间超过6个月,不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根据rcep规定,该批裤子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小提示:
虽然rcep对直接运输不限定时间,但是rcep原产地证明有效期是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企业还是要注意中途停留的时间,避免因原产地证明超期影响享惠。
4、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增加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通过比较各种原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的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断产品是否具备原产资格。
东盟的间接/扣减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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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rcep除了间接/扣减公式,还增加了一种直接/累加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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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
中国一家企业生产庭院用伞,出口至新加坡,fob价为每把5.3美元,生产工序均在中国完成。庭院用伞原材料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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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院用伞(hs 6601.10)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之一“区域价值成分40”。
1.扣减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为:(5.3-0.32)/5.3×100=94
2.累加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为:
(3.55 0.05 0.94 0.035 0.405)/5.3×100=94
用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区域价值成分均满足区域价值成分40的要求。该庭院用伞可判定为具备rcep原产资格。
小贴士:
rcep增加的直接/累加计算公式,使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式更灵活多样。当企业需要通过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来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可以选择更适合自身需要的计算公式。
那么,再请上海海关的案例
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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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原产的贱金属制品在我国加工成机电产品出口至韩国时,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该贱金属制品被视为非原产材料,如果不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则成品无法享受优惠税率。
但在rcep 中,同样的原料和生产流程下,该贱金属制品被视为rcep原产材料,最终的机电产品符合“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标准,获得 rcep 原产资格,在韩国享受 rcep 项下优惠税率。
再举个例子
for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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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我没有找到案例
但是这段话很适合用来参考
(一)择优适用优惠贸易协定(安排),充分享受进口关税优惠。
各进口企业应针对自身进口货物,比较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的降税水平及原产地规则。尤其注意的是,同一原产国的同一货物在不同优惠贸易协定(安排)下所适用的税率和原产地规则也可能有所差别。以韩国原产货物为例,rcep 生效后,中国与韩国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将有rcep、中韩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三项。进口企业自韩国进口货物时,需考虑申请适用哪一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并须确保货物具备该协定项下原产资格。
(二)用好缔约方对我国出口货物的优惠关税待遇。
自贸伙伴的关税减让,可以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目标市场的价格优势。出口企业应针对其出口产品关注rcep缔约方对有关货物的关税减让情况,并深入评估有关货物是否满足原产地规则。如果货物不能满足原产地规则,可以进一步考虑调整原材料来源,结合各缔约方的产业优势,增加区域内原材料的占比,并深入评估这种调整所需的合规成本。同时,出口企业可以将有关关税减让作为自身产品的优势纳入商务洽谈中,并可考虑通过调整定价等方式,与缔约方的进口商共享关税减让带来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