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进出口实务-九游会国际
一、案情简介
成都某汽配生产企业a公司与新加坡中间商b公司从2015年开始合作,交易记录一直良好。2021年5月,双方签订了总额约1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货物分2票出运并发往b公司指定的越南最终买方c公司。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为30%预付款,70%见提单复印件付款。a公司收到b公司支付的3万美元预付款后,分别于2021年7月23日、26日出运了2票货物。货物到港后,c公司因越南当地疫情严重封闭港口导致无法清关提货,b公司也以无法进行二次销售为由拒绝接收货物。a公司遂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追讨。
二、案件处理
(一)案情分析
经过分析a公司提供的贸易单证及相关材料,中国信保初步判断:第一,a公司与b公司签署贸易合同,b公司与c公司签署贸易合同,故这是两段独立的合同关系,对于a公司来说,本案的债务人应为b公司。b公司以最终买方拒绝提货为由拒付货款,存在信用问题;第二,货物为c公司定制产品,难以转卖,即使转卖价格也不高;第三,本案采用fob贸易术语。因b公司无法提货,如a公司需转卖或退运,则需先行承担海运费、滞港费约3万美元。
(二)案件处理
经联系,b公司明确向中国信保表示因c公司拒绝提货而拒付货款。经与c公司联系,c公司也向中国信保反馈当前无法提货。因此本案的当务之急是积极处理滞港货物,减少损失。经努力,a公司以5万美元将货物转卖到泰国,并承担了此前货物由中国运往越南的海运费、滞港费3万美元。企业实际损失5万美元,中国信保对实际损失部分进行了赔付。
三、案件启示
涉及中间商贸易和拒收风险是本案的两个特点,同时,疫情带来的封港是导致发生损失的直接原因。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中间商、代理商参与贸易的情况比较常见,拒收风险也时有发生。出口企业应如何有效规避中间商风险、有效降低拒收风险项下的损失呢?
(一)
有效识别和防范中间商风险
首先,我们要识别出,中间商在国际贸易中,可能承担3种身份,第一种身份可以是转售,中间商从中国企业处购买,然后销售给下游买家,这里中间商即是出口合同的买方,又是转售合同的卖方;第二种身份可以是代理,中间商根据买方的授权,代表买方与出口企业洽谈合同、处理贸易;第三种身份可以是居间,为买卖双方达成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其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因此在涉及中间商的贸易时,出口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
1、识别中间商的身份
首先,对于有中间商参与贸易的交易,出口企业必须要识别中间商的身份,其属于转售方?还是代理人?还是居间人?不同的身份代表的法律意义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不同。
对于转售模式,这个中间商本身就是合同上的买方,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付款义务不受最终买家付款义务的影响,如果中间商以最终买家不付款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出口企业一定要及时抗辩。
对于代理模式,要识别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得到授权,要求其提供授权书,核查其授权范围、金额、期限等,同时,应当向其代理的买家进行身份核实,避免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诈骗。
对于居间模式,此时中间商不承担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出口企业可以向其支付介绍费(佣金),要求提供买方九游会国际的联系方式,与买方直接洽谈。
2、审慎进行商务谈判和合同签订
贸易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文本,是日后解决纠纷的依据,完备的合同,对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出口商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对于涉及中间商的合同签订,更要引起重视,核实签字人的身份,是否得到授权等,确保合同效力。
3、关注贸易环节各个参与者的信用情况和疫情背景下各个国家防疫政策
一是关注中间商信用情况。在中间商为贸易合同签署方的情况下,其自身的经营、销售、财务状况将直接影响出口商的应收账款收汇安全。特别是一些注册在避税天堂的离岸公司,其信用状况可想而知。因此出口商应加强对中间商的资信调查,关注其历史信用情况。
二是关注最终买家情况。由于这些中间商实质上并无付款能力,其付款能力受到最终买家付款行为的影响很大,所以要关注最终买家的市场、销售、风险状况。
三是关注货物销往目的地防疫政策,当前新冠疫情在各个国家造成的影响程度不一,部分国家实行比较严格的防疫政策,可能导致货物无法清关提货,进而影响中间商或者最终买家付款意愿。
(二)
发生拒收风险,要及时进行风险处置
1、可以根据情况设定物权保留条款,(即在出口商收到全部货款之前,仍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以便在发生风险时避免钱货两空的境地。
2、积极进行货物处理。货物一旦拒收,往往面临滞港甚至被当地海关没收或者拍卖的风险,特别是滞港费用将随着滞港时间不断累积,可能最终会超过货物自身的货值。而且一些国家例如印度、土耳其又存在特殊海关政策(退运需要原买家同意),因此建议出口企业要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好,如果一旦买方拒绝提货,应当无条件配合办理退运手续。在买方拒收的情况下,出口商应尽快结合案情和产品特性,准备相应货物处理预案,着手开展货物处理,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