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政策解读:纸制品加工贸易监管政策放宽 -九游会国际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稳定加工贸易产业链供应链,2021年6月10日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1年第12号公告,以下简称“12号公告”),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商务部和海关总署2020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0年第54号公告,以下简称“54号公告”),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自2020年12日1日起执行。
其中一项调整是从鼓励企业延长加工贸易产业链,避免简单加工的角度,对企业使用进口商品税目4801-4816生产出口商品税目4801-4816的,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深加工结转或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纸制品加工贸易监管政策的收紧改变了该类企业原生产环节,对原材料供应、产品制造及成品流向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目前国内纸制品加工贸易企业进口4801-4816大部分并不都是单纯进行裁切等简单加工,而是对4801-4816的纸原料进行涂布、浸渍、覆面、染面、印花等深加工,生产出口税目为4801-4816的浸渍涂布离型纸、涂布淋膜纸、胶粘纸、滤纸等,含有一定的技术含量。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纸制品企业生产困难,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稳定加工贸易产业链供应链,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发布12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6月15日起,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现行政策:
结合54号公告、12号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咱们梳理一下目前纸制品加工贸易政策:
1.
4801-4816纸制品属于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商品
早在2014年,《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以下简称“90号公告”)已经将4801-4816纸制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商品;2020年54号公告将其中的4802209000、4802540000和4811599100剔除出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商品。
2.
允许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4801-4816)纸及纸制品
54号公告将纸及纸制品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下的注释修改为:“使用进口纸浆(4701-4706)或使用进口木片(4401)生产的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4801-4816)纸及其制品除外”。
注意了,这里包括了以下2种情况:
(一)允许进口纸浆(4701-4706),加工出口(4801-4816)纸及纸制品。
(二)允许进口木片(4401),加工出口(4801-4816)纸及纸制品。
3.
允许加工贸易企业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4801-4816纸制品
12号公告重新放开了该项业务,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加工出口纸制品(税目4801-4816)不再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进口4801-4816加工出口4801-4816纸制品。
小提示 ●●
上述所讲的进口、出口均包括深加工结转进出口和经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口。
4.
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的情形
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一)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二)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也就是说,虽然4801-4816纸制品属于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商品,但对于4801-4816纸制品来说,除了上面第二、三种情况可以开展业务外,还可以将成品为4801-4816的纸制品深加工结转转出至下游企业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继续加工生产纸袋、纸箱等纸类制品或其他商品。
涉及文件: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1年第12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0年第54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90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具体商品及其商品编码以公告为准)
供稿单位:广州海关
协审单位: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