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 | ta902 银行需要审核提单上的covid-九游会国际

ta902 银行需要审核提单上的covid-19条款吗?

01、背景与问题

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凭开证行指示的全套提单,注明“运费预付”,并通知开证申请人。信用证没有针对提单的附加条件。

受益人提交的提单包含如下covid-19条款:

问:

1. 如果covid-19条款包含在提单背面的承运条款中,是否可视为不符?

2. 如果covid-19条款以不同的格式(如手写、盖章或不同字体)添加到提单背面的承运条款中,是否可视为不符点?

3. 如果covid-19条款预先印制在提单正面,且格式与其他文本相同,是否可视为不符?

4. 如果covid-19条款预先印制在提单正面,但格式不同,系后来添加,是否可视为不符?

5. 使用“may be”或“will be”的措辞是否有所区别?

6. 如果提单上没有covid-19条款,但由于covid-19显示了不同的装货港或卸货港,这是否属于不符?

02、分析与结论

咨询中的covid-19条款属于承运条款。

ucp600第20条(a)款(v)项规定:承运条款的内容将不予审核。国际商会发布了多个包括r760/ta678rev在内的意见,重申了这一立场。

问题1到问题4的答案相同。银行不审核包括covid-19条款在内的承运条款,无论其出现在提单正面还是背面。

对于问题5,由于银行不负责审核承运条款,“may be”和“will be”的措辞都不会对提单相符与否产生影响。

如果意识到卸货港可能不安全或在船舶到港时关闭,承运人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超出ucp600的范围。

对于问题6,以下是ucp600的相关条款:

ucp600第14条(a)款: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和开证行必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ucp600第14条(d)款: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需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ucp600第20条(a)款 (iii)项: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

提交的提单必须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规定的卸货港。如果提交的提单注明的装货港或卸货港与信用证规定的不同,将被视为不符。

结论:

问题1-5,没有不符。

问题6,如果提单上没有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规定的卸货港,则构成不符。

03
点评

2019年底开始在全球肆虐的新冠疫情(covid-19),使得各地区被迫采取各类防疫措施,引发港口拥堵甚至关闭。正是在此背景下,有船公司出于减损及免责的考量,在提单中加入类似案中的covid-19条款。

1. 银行不审核承运条款

就确定提单是否相符目的而言,银行不审核承运条款,无论其出现在提单援引的链接中(简式提单)、正面还是背面。换言之,承运条款不仅仅出现在提单的背面。实务中“银行不审核提单背面条款”的说法并不准确。

2. 提单需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规定的卸货港

咨询中问题6的假设是提单没有covid-19条款,似乎咨询者认为提单如有covid-19条款,就可以显示不同的装货港或卸货港。这种理解当然不对。

由于信用证的独立性,银行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并不过问单据以外的事实、艰难情势或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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