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综保区全球维修攻略 -九游会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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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综保区的全球维修?
综合保税区的全球维修是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从境外或境内区外运入综合保税区内进行检测、维修,使原产品(件)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后复运返回来源地的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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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区内可以开展哪些维修业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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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区内企业可以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55类产品的保税全球维修业务。目前已公布第一批维修产品目录,后续会陆续公布新增产品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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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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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的例外情况包括了现行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经商务部同意,可以进境维修(含再制造)并复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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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项目如何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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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是否可以开展全球维修
意向企业应首先认真研究《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联合公告”),确定自身满足相应条件:一是确认该项目是维修业务,而非再制造、拆解或报废。二是查阅待维修货物是否在维修产品目录内。三是确认自身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ps.若待维修产品不在目录内,但属于“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污染”的产业,建议企业咨询当地商务部门,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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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入区申请
意向企业确定满足相应条件的,可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①《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申请书》;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③业务情况说明、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
④符合环保要求、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承诺书。
综保区管委会在收到意向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后,将会同当地商务、海关、环保等部门,共同研究企业维修业务是否符合综保区发展定位,是否具备高技术、高附加值特点,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并给出是否允许项目入区的相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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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共同制定监管方案
所在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牵头商务、海关、环保等部门共同制定包含企业已具备相应条件、各部门监管举措、明确坏件旧件及边角料处置期限、维修终止情形的维修监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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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区维修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遵守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制定维修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方案,履行达标排放、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系统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存储、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全程跟踪;与海关联网并按照要求进行数据交换;能对前述待维修货物、坏旧件等五类产品进行专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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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开展维修业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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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派驻行政管理机构)已研究同意在区内开展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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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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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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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对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上述统称“维修货物”)等进行专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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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设立哪种账册?
企业在区域内开展维修业务,应当在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设立保税维修专用h账册,建立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保税料件等信息的电子底账,可实现对来自境外和来自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进行区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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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电子账册怎么填报?需要提交什么随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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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头“账册类型”填报“h账册”,“账册用途”填报“保税维修”,账册周转金额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能力和合同情况自行确定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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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成品填报“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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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料件填报“货物品名(待修复)”和“维修用保税料件”,其中“维修用保税料件”按照货物品名据实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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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以下随附单证:企业申请及相关情况说明;综保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的相关批复意见;海关现场勘验满足相关条件的意见;维修合同。(以上均需加盖企业有效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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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专用账册的管理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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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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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保税维修的进、出、转、存、耗用情况,并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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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在海关账册报核期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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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应整改情形的,企业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间,海关暂停其保税维修账册,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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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货物通关需要填报什么单证?
对维修货物,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填报保税核注清单。维修货物一线进出境的,区内企业同时应填报进(出)境备案清单。货物进出综保区时需填报进出区核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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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货物通关可采用何种通关模式?
采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一线进境的也可采用“两步申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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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单证有什么填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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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维修货物来自境外的,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进入综保区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均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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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维修货物属于境内区外的:
①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综保区,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②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外,区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之日的税率、汇率。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商品名称按巳维修货物的实际名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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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维修用料件进出境、进出区域、结转等进行申报,如维修用料件的进口,按对应的“进料加工(0615)或来料加工(0214)”监管方式申报进口;需复运出境的,按对应的“进料料件复出(0664)或来料料件复出(0265)”监管方式申报出口;需结转使用的,按对应的“进料余料结转(0657)”或“来料余料结转(0258)”监管方式申报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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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业务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内企业(转出企业)需要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转入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转入、转出企业在货物进出区环节均申报保税核注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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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维修货物属于旧机电产品吗?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对“旧机电产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
①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②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③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④新旧部件混装的;
⑤经过翻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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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维修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均属于旧机电产品,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诸多方面,是海关重点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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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待维修货物有哪些涉及旧机电产品的注意事项?
要严格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要求报关、报检和申请卫生检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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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申报进口待维修货物为旧机电产品,在进境备案清单备注栏填报“旧机电产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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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旧机电产品检验的相关要求报检:
①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属国家禁止进口产品的,海关不受理申报。
②列入原质检总局2014年第145号公告《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则应在入境前,在起运地或中转地实施装运前检验,取得装运前证书后方可起运。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
③未列入《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企业提交《进口旧机电产品声明》,向主管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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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报卫生检疫处理。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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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产生的坏件、边角料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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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境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参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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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边角料、旧件、坏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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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2021年1月1日实施后,综合保税区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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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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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因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可转至其他综保区进行维修吗?
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区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需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其他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①转出、转入企业均应符合《联合公告》要求,具备开展维修业务资质;
②维修货物范围应符合《联合公告》商品范围;
③转入企业不能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再次转至其他企业维修。
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应复运回转出企业。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原则上应随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一并运回转出企业;确实无法复运回转出企业的,一律不得内销,应按照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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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如何对维修业务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海关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模式以口岸查验、监督管理、产成品质量验证三个环节为基础,结合维修能力评估、境外装运前检验作为管理手段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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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内开展维修业务一定要先通过海关的能力评估吗?
不是的,维修能力评估是海关对维修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的一种手段,海关对于经通过能力评估的维修企业,可免于应实施的维修产成品质量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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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还有什么便企质量安全管理举措呢?
企业可以先行开展境外装运前检验,待维修货物在原使用地/启运港装运之前,可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原始状态是否具有维修价值,及其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口货物的情况进行初步评价;或对待维修货物稳定货源进行综合评估,提供综合评估报告。
对于经过装运前检验的待维修货物免于应实施的口岸查验;并可由主管海关以通知单形式要求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进行维修/再制造稳定货源综合评估免于应实施的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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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海关申请开展维修能力评估?
以贵阳海关为例,企业可按如下程序申请开展维修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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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
入区维修企业应当向海关申请资质评估,提交《资质评估表》及以下资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
②企业基本情况(应包含其入境维修业务涉及的具体产品);
③企业维修与测试设备清单;
④企业维修工艺流程图;
⑤企业对所开展的维修业务不涉及侵犯相关产品知识产权的承诺书;
⑥企业与废弃物(包括:废液、废气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机构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相关废弃物处理机构的资质证明;
⑦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尚未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应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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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海关收到书面资料后,组成评估组对申请入区维修业务的企业进行资质评估(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考核),以验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企业从事入境维修的质量保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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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资质评估工作结束后,对经审核符合资质评估要求的入区维修企业,由海关进行备案。对于未通过资质评估的企业,下发不予备案通知。通知下发后企业可实施纠正措施后重新提出资质评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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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被海关暂停保税维修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予以整改。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该企业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①不符合本保税维修业务开展条件的;
②涉嫌走私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③一年内两次发生违规的;
④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坏件或维修边角料按规定处置的。
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认可后,企业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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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可以开展维修业务吗?
可以,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承接来自境外的维修业务,按照对区内维修企业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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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维修业务,但维修产品不在目录范围内,会被要求停止相关业务吗?
不会,《联合公告》发布之前已开展的保税维修业务可按原产品维修范围继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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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后的成品可以直接在区内再加工成成品出口吗?
不可以,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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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保税维修业务,适用本攻略吗?
不适用,综合保税区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的,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执行。
参考文件:
1.《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
2.《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03号)
3.《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4.《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
5.《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
7.《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
8.《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9.《关于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
10.《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
11.《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12.《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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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贵阳海关
审核/ 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