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项下的关税减让对跨境电商零影响几何? -九游会国际

rcep项下的关税减让对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化妆品
影响几何
simple style
朱 秋 沅
引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框架下的货物贸易自由化成果丰硕。各成员之间关税减让以立即降至零关税、十年内降至零关税的承诺为主。协定有利于推动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1]
如一般进口项下的协定关税大幅下降或降为零,会不会使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综合税失去优势?
实际上,rcep框架下我国对化妆品关税减让承诺及其对跨境电商的影响,需要根据不同产品与不同进口国来进行逐一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的一言以蔽之。
由于rcep市场准入具体承诺表的篇幅很长,本文选取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要商品之一——化妆品中的“3304”品目进行分析。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相对于一般贸易进口的优势
在零售进口方面,我国主要有“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两种海关通关监管模式。我国对这以下两种模式下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品,按照跨境电商政策征税,但监管条件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也就是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对于一般贸易进口的优势主要在于:
一是交易限值内相对较低的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综合税。在税收制度方面,关于跨境电商进口税的主要依据(不包括自贸港优惠政策)是2018年11月29日发布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中未尽事宜继续按照2016年3月24日发布、2016年4月8日开始实施的《财关税〔2016〕1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列入《正面清单》上的商品能够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制来进口,清单之外商品仍执行一般贸易税收政策或行邮税政策。如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二是较为便利的监管条件。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条件是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从而不执行一般贸易进口化妆品时应适用的部分监管要求。当前,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海关监管措施方面的规定有: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二、rcep框架下我国
对3304品目化妆品的关税减让承诺
“3304”税目为“美容品或化妆品及护肤品(药品除外),包括防晒油或晒黑油;指(趾)甲化妆品”,主要包括:唇用、眼用化妆品,指(趾)甲化妆品,粉(不论是否压紧)等货品。
我国对rcep缔约方逐年的具体关税减让承诺分别见下表。
(一)我国对日本的关税减让承诺
(二)我国对韩国的关税减让承诺
(三)我国对澳大利亚的关税减让承诺
(四)我国对新西兰的关税减让承诺
(五)我对东盟的关税减让承诺
上述是我国对各rcep缔约方自协定生效后的20年及以后的具体承诺(可点击图片放大,也可看下文的分析)。
三、影响分析与结论
(一)减让情况分析
一是对日本和韩国,我国没有对3304品目下的货品作出关税减让承诺。
二是对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关于33041000(唇妆)、33042000(眼妆)、33043000(指甲化妆品)、33049100(粉)税目下的四类商品,我国承诺从协定生效的第1年起,关税率降为5%,此后一直维持在5%。
三是对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关于3304.9900(其他)税目下的商品,我国承诺从协定生效的第17年起关税率降为1%,此后逐步趋近于零税率,至第20年完全降为零。
(二)结论
在rcep框架下,对3304品目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几乎没有影响。
一是在rcep缔约方当中,日、韩是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化妆品的主要来源地。但我国并未作出3304品目下货品的关税减让承诺。因此,对于从日、韩零售进口粉、唇妆、眼妆等的跨境电商业务没有影响。
二是对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33041000(唇妆)、33042000(眼妆)、33043000(指甲化妆品)、33049100(粉)。我国当前最惠国税率本来就是5%。rcep协定税率与最惠国税率相同。因此即使rcep生效,一般进口的关税率也没有改变。因此从关税比较角度看,不会改变跨境电商业务的现有状况。
三是对于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3304.9900(其他)税目下的商品。我国承诺从协定生效的第17年起关税率降为1%,此后逐步趋近于零税率,至第20年完全降为零。我国当前该税目的最惠国税率是1%,原本就不高。因此从关税比较角度看,自rcep生效后的17年内,不会改变跨境电商业务的现有状况。此后,rcep要到协定生效后的第18年起,协定关税率才会略低于1%(现有mfn关税率),到生效第20年关税率为0时,才会使得跨境电商综合税下的关税率优势完全消失。但由于关税下降空间本已不大,减让前后的价格差异较小。加之,对于单个购买者而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交易限值内的购买量本身不大,因此对跨境电商业务产生的影响几乎可以不计。
四是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其他通关优势仍然保持,如即使一般进口项下协定关税率全部降为零,交易限值内的跨境电商综合税的进口环节税优势仍然存在。再如,有关监管条件的优势也仍然存在。
真正的结论
说人话!
哦,那就是:没啥,该咋还咋,请继续。
早说呢!啰嗦一堆!
其他税目可不一定哦。关院海关法律系有个“国际关贸合规工作站”,他们比我啰嗦多了。以后你可以问他们。
作者简介
朱秋沅: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律系教师,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成员。

本站部分内容来源网络。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tt6.com/53087.html 如果在国际贸易全流程中有不清楚的可以向世商管理刘希洪专家咨询,20多年专注企业供应链安全管理培训,涉及国际贸易、关务培训,aeo认证、海外营销、进出口实务、海关新政、商品归类、人力资源、生产管理、战略采购、供应链物流、中高层管理,通用管理等。提供企业内训和公开课及咨询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