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医疗物资出口商品检验解答 -九游会国际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已于2020年4月10日发布,公告解读,范围囊括:自4月10日起,将对附件所示的11类出口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共涉及19个hs编码。
附件列表内的“1-4”序号类别医疗物资属于3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中涉及商品,其他7类为此次新增类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同一海关hs编码项下的非医疗物资不实施出口检验。如3926909090项下只对医用鞋套实施出口检验,对不涉及医疗用途的其他塑料制品不实施检验。
一、流程解读:
1、企业需向海关申报出口相关医疗物资
企业通过“单一窗口”进行出口报关单整合申报,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实施出口检验的医疗物资不实施产地检验,申报时无需电子底账。注意:
(1)企业需在申报时注明是否医用。
(2)对涉及“5号公告”的医疗物资,企业需要在申报时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www.nmpa.gov.cn查询)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书面或电子声明均可)。
(3)对其他出口医疗物资,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管理类别,建议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参照“5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以及质量安全声明。
2、海关对申报出口医疗物资进行单证审核
海关按照随机布控指令,对出口医疗物资实施单证审核。注意:对涉及“5号公告”的医疗物资,海关将会严格审核企业随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出口医疗物资声明”,如有缺失,将要求申报企业按规定补充资料;如有冒用、伪造等情形,将按规定移交后续部门处置。
3、海关对出口医疗物资实施现场检验和查验(以下简称“检查”)
海关按照随机布控指令,对出口医疗物资实施检查。注意:海关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即该批商品本身特征而非申报用途判别是否属于医疗物资,必要时抽样进行检测。出口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4、出口通关与处置
对经过上述单证审核和检查未发现异常的,海关予以放行出口;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对发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情况的,海关将依法依规处理;对发现伪瞒报、夹藏夹带的,海关将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二、出口企业常见问题
q:医用口罩、非医用口罩、其他类口罩等,hs编码是一样的,是否全部都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a:11类19个hs编码项下商品向海关申报出口,无需另行办理检验手续,海关将根据出口商品实际情况实施相应的检验、检测和处置。
q:在公告发布前已经报关或已从产地运出的医疗物资,没有做出口商品检验,是否会受到影响?
a:企业可正常申报出口,出口商品检验结合货物通关流程进行,不影响正常医疗物资出口流程。
q:出口检验的内容是什么?采用具体什么标准进行检验?
a:必要时的抽样检测。检验所采用的标准参见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网站http://sjs.customs.gov.cn/,将不定期更新。
q:贸易型企业能否代理非本地客户办理检验手续?
a:53号公告所涉及出口医疗物资的不要求在生产地检验,可按原出口流程申报。
q:民用、医用如何区分?是否都要实施出口检验?
a:是否医用按照执行标准、实际功能、所获认证等商品本身特征区分,企业应当如实申报。53号公告明确对11类19个hs编码项下医疗物资实施出口检验。
海关提醒: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申报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出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本文摘自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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