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这些海关政策快来看! -九游会国际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号
关于中国鲜梨出口巴西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中国鲜梨输往巴西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海关总署允许中国鲜梨出口巴西并公布相关植物检疫要求。自2020年1月6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鲜梨出口巴西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0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中国猕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猕猴桃输往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海关总署允许猕猴桃出口智利并公布相关植物检疫要求。自2020年1月3日起实施。
关于中国猕猴桃出口智利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0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号
关于进口阿根廷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根廷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阿根廷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海关总署允许阿根廷鲜食柑橘进口并公布相关植物检疫要求。自2020年1月8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阿根廷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0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号
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
内蒙古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机场口岸、广东揭阳港口岸(神泉港区)通过了海关总署组织开展的2019年度全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5个口岸达到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自2020年1月8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2019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
05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公布准予登记和准予续延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
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第四十八批准予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详见公告附件1)和《准予续延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的企业名单》(详见公告附件2)予以公布。登记有效期3年。自2020年1月8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准予登记和准予续延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
06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进口墨西哥浆果陆海联运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墨西哥合众国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墨西哥输华浆果陆海联运要求》规定,海关总署允许符合墨西哥浆果以陆海联运方式进口并公布相关检疫要求。自2020年1月9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墨西哥浆果陆海联运检疫要求的公告
07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号
关于进口尼日利亚饲用高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农业检疫局关于尼日利亚饲用高粱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海关总署允许尼日利亚饲用高粱进口并公布相关植物检疫要求。自2020年11月10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尼日利亚饲用高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08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号
关于2020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海关总署公布2019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0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自2020年1月14日起实施。
关于2020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09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号
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对应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详见公告附件)。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关于调整193个海关商品编号项下商品监管要求的公告
10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号
关于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有关要求,为加强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和核算管理,决定滞报金征收启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自2020年1月17日起,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原《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同时废止。进口货物收货人缴纳进口货物滞报金后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 海关”自行打印版式《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自2020年1月17日起实施。
关于滞报金票据电子化有关事宜的公告
11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0年第11号
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期,波兰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波兰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自2020年1月2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波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1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号
关于进口巴西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畜牧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甜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海关总署允许巴西甜瓜进口并公布相关植物检疫要求。自2020年1月22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巴西鲜食甜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号
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海关总署允许哈萨克斯坦乳品进口并公布检验检疫要求。自2020年1月22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4号
关于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九游会国际的业务范围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九游会国际的业务范围。同意增加珲春—俄罗斯克拉斯基诺公路口岸为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口岸,增加俄罗斯斯拉夫扬卡港为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中转口岸,增加青岛港为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入境口岸,增加磨料砂产品以散装方式运输。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关于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九游会国际的业务范围的公告
15
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国务院已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有关规定,海关要求:一、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若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应当向海关主动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二、出入境人员若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三、出入境人员在旅行中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佩戴口罩、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等;如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四、入境人员可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九游会国际官网了解最新健康信息,如有相关症状应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五、海关将依据疫情进展,实时动态调整口岸防控措施。自2020年1月24日起实施。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16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
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口岸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经口岸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口岸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进行健康申报的制度。出入境人员必须向海关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健康申报,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自2020年1月25日起实施。
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
17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
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为确保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捐赠物资快速通关,根据《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各直属海关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实施快速验放。《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自2020年1月25日起实施。
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1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决定自2020年1月日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一是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二是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三是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四是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