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进出口内保外贷套利实操案例 -九游会国际

一、内保外贷业务简介
内保外贷业务是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简称,是指在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目前都是用百分百存单质押)的前提下,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在融资时提供的对外担保,用于境外投资企业向银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申请贷款融资。其中境外贷款企业的股东要求至少有一个境内的法人。
内保外贷业务是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一个品种,长期以来是外管、银行从严控制的一项业务,同时对于银行和企业来说更是一项“共赢”业务:
1、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及借款人(境外子公司)共赢点:
(1)有效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境外企业在取得授信困难时,可以利用境内申请人(母公司)的授信额度
(3)借款人可以较快的在海外开展业务
(4)利用境外融资成本低的外币资金
2、担保人(境内分行)共赢点:
(1)加强银企合作,避免客户流失
(2)增加中间业务及中间业务收入
(3)增加人民币保证金存款
3、受益人(境外分行或代理行)共赢点:
(1)增加融资业务
(2)增加中间业务(关联的开证、结算业务)
(3)增强境内外分行联动和代理行关系维护
二、市场需求
1、从区域之间的存贷利差中套利
用例子来说明,大陆某公司将1000万元存入大陆境内银行作为百分百存单质押担保,按三年期可获得存款利息为5.0%;该公司在香港投资企业向境内银行香港营业机构获取贷款,贷款利率为三年期约年3.0% (根据不同银行和币种确定);该笔资金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回流境内,相关手续费约0.5%,由此产生存贷差约为:5.0%-3.0%-0.5%=1.5%。该回流一次可以获得毛利约为15万。在额度范围内可以反复循环,使得利润最大化,并且退出时无资金沉淀。
2、以大陆境内企业的信用做担保促成其境外子公司更容易获得境外贷款。
3、以境外企业的信用做担保来促成其境内子公司更容易获得境内贷款。
三、公司盈利模式
1、在协助企业套利过程中获得套利金额20%-30%的佣金;
2、协助企业办理境外子公司并协助贷款和资金回流收取手续费;
3、通过集合资本提高存入内地银行的数额增强外贷额度等相关支持、通过境外出壳提高贷款数额获取更低贷款利息和手续费、通过远期合约等方式提高利差收益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收益。
四、业务主要环节
(一)、寻找目标客户,签订相关协议。
1、向各银行咨询其对内保外贷业务的相关要求以及对内保外贷客户的偏好。
2、通过商会、当地外经局或外管局取得境外投资企业的信息资料,达成合作意向后推荐给相应的银行。
3、根据银行要求和境外企业之间的要求,对有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协助完善相关条件,比如协助在境外注册子公司、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和建设资金回流渠道等。
(二)、内保——外贷(以交通银行为例,具体以各银行实际要求为准)
1、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1)可以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3)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4)不得是亏损企业(政策性业务除外--汇复(2000)239号)
(5)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2、借款人(境外子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如为境外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0%;如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5%;
(3)已在境外依法注册;
(4)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6)不得是亏损企业(亏损指连续三年亏损);
(7)担保人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8)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3、借款人的融资业务应符合的条件:
(1)有真实、合法的项目建设、贸易背景或其他融资背景;
(2)贷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3)担保人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4、期限、费率、币种及汇率
(1)内保外贷业务中的融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能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零的反担保的除外),担保期限不超过融资协议履行期满后的6个月,反担保期限须在担保到期日后6个月以上。
(2)内保外贷业务的担保费率执行银行融资类保函费率标准。
(3)单笔内保外贷业务的反担保、担保和融资协议的计价币种原则上都保持一致。当遇到币种不一致的情况,都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内部折算率,进行不同币种间的折算,折算后的反担保金额必须覆盖担保人的对外担保金额。
5、业务申请、审批与办理
(1)申请人(国内母公司)须向银行提供的资料:
a、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
b、已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c、反担保意向函;
d、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借款人成立的相关批准文件及登记凭证;
e、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借款人(境外子公司)须向银行提供的资料:
a、借款人在境外注册成立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b、贷款人上一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
c、境外投资项目或贸易背景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及有关管理部门文件等;
d、境外融资的相关资料;
e、借款及担保申请书;
f、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1)和(2)涉及的资料可由借款人委托申请人向担保人提供。
(3)审批办理程序
a、担保人(境内分行)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征询内保外贷可用额度后,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与审批,担保人(境内分行)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报总行信用审批部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同时抄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和法律事务部。
b、法律事务部、国际业务部完成审核后,由担保人(境内分行)为借款人(境外子公司)正式出具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保函,并抄送总行国际业务部。
c、担保人(境内分行)须在对外出具保函后,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6、发放贷款
贷款人(银行境外机构)在收到保函后,按照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自行审批,与借款人(境外子公司)签订融资协议并发放贷款;同时将融资协议(副本)在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担保人(境内分行)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三)、资金回流途径
1、进出口贸易
2、投资、增资扩股
五、内保外贷业务流程说明
1、申请人向商务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并向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申请人要取得的相关资料:
(1)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
(2)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3)外管局关于xx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2、借款人在银行境外分行处开立帐户;
境外借款人需要向贷款人提供的资料:
(1)商业登记证
(2)注册证书
(3)公司章程
(4)境内申请人即母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其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3、申请人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申请人需要向担保人提供的资料:
(1)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申请人承诺书
(2)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3)保证金入帐凭条或不同担保方式下抵押、担保合同
(4)经审计的境内企业与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
(6)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7)外管局关于xx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8)与受益人签定的贷款(融资)合同意向书
4、境内分行为申请人向其总行申请内保外贷额度;
需要提交的资料:《关于为xxx(境外投资企业)开立xxx(担保方式)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请示》
5、总行批复同意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总行批复文件:《关于xx分行为xx公司开立融资性保函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额度的批复》
6、担保人在完成单笔保函/备用证内部审批流程后向境外分行开立融资性保函/备用证;
7、在借款人向境外机构行中请贷款后,由境外机构向其提供贷款或其它融资;
8、境内分行向外管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1)总行批准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后的备案手续:
a、向外管局报备的备案报告
b、《关于xx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年度余额指标的批复》
c、《关于xx分行为xxx公司开立融资性保函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额度的批复》
d、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外管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e、外管局《关于xxx公司投资设立xx公司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
f、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
(2)担保人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对外担保定期登记手续
(3)担保人为境外投资企业(借款人)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后的登记手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稿副本及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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