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对电子提单的操作及风险防范 -九游会国际

欧美日市场已经远去,面对一带一路市场,外贸企业要对电子提单的风险进行防范,不然会财货两空。提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提单是货物收据,由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署出具,用以证明其已收妥提单上列明的货物。
第二,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关于货物运输的证明,在运输过程中,若承运人和托运人产生纠纷,提单是用来解决双方争端的重要依据。
第三,提单是物权凭证并且可以通过有权人背书转让(如果提单的收货人是凭指示的形式),其最终的持有人将拥有提单项下的货权。
因此,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凭提单至少可以完成三件事,即提货、背书转让、向银行办理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和物权凭证三个重要属性,其中前两种属性主要是源于贸易商和船公司之间的委托运输关系,涉及的当事人也主要是贸易商和船公司两方。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使得其合法持有人拥有货权,这一属性也使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无限流转,有需求时可以通过质押向银行申请融资等,因此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也更为复杂,包括出口商、银行、进口商、收货人等,这也使得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说其是信用证中最重要的单据也不为过。由于提单功能的强大,因其产生的贸易纠纷乃至欺诈案件也是不胜枚举。因此,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如何正确使用、处理提单至关重要,要处理好电子交单业务,银行首先要处理好电子提单,熟悉电子提单的特性和流转过程,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利益。
电子提单是技术与纸质提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提单形式。电子提单是一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承运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将借助于特定计算机程序数据化后的传统提单信息发送到相对方或第三方的计算机终端上,并借助于该特定程序还可以还原为传统提单信息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内容的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的一组数据电文。
电子提单相较于传统纸质提单,简化了提单流转的程序,促进贸易便利化,缩短单证处理时间,提高贸易链条效率,并且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优势,可以随时运转。电子提单的使用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了贸易的风险,让欺诈和单据丢失的情况不再发生。关于电子提单节约的成本,国内某钢铁企业曾经对此做过不完全统计,结果是以十年计算,电子提单替代纸质提单可以使得成本降低400万元左右,但是电子提单还是存在下面的问题:
1. 相关法律不完善
虽然bolero平台系统明确表明了遵循eucp国际惯例,但电子交单业务尚无与之配套的法律,诸如电子提单是否可以作为物权凭证、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认定等问题还有待明确。在缺少法律支持、规范性较差的情况下,贸易双方在业务中出现问题时极易发生扯皮。因此,这就对银行和客户之间签署协议及合同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后续业务如有纠纷需通过合同条款来划分双方的权责。
2. eucp惯例还有待实践检验
由于bolero电子交单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历史积累的业务量还较少,eucp惯例在实践中的问题也尚未充分暴露出来,没有太多的实践经验可供借鉴。银行从业人员需要提前做好准备,仔细研读eucp惯例,将可能产生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准备周全,以便今后从容处理电子交单业务。
由于提单拥有物权凭证的属性,银行有很多贸易融资产品是以提单质押来运作的。质押是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提单质押就是将提单项下的货物转移到质权人一方占有,在电子提单流转过程中就表现为质权人被指定为合法持有人。但是,目前国际上关于电子提单的立法尚不完善,仅有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国通过立法承认了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银行占有信用证项下提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货物的所有权,而是为了实现对信用证项下因为提供授信、融资产生的债权的一种保证。从表面上看,银行通过提单质押获得了提单项下的物权,但实际上银行是为了基于质押权的转移来获得资金安全的保证并发放贷款或提供融资。银行处理电子提单质押业务至少有两层风险,一层是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的认定,以保证质权人确实拥有对电子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另一层是是否能通过质权转移而获得相关交易下的债权。
对于银行而言,如何保证电子提单的质押安全,关系到银行自身的利益。在目前缺乏法律对电子提单物权凭证属性的认定的情况下,外贸企业在处理以电子提单质押为前提的贸易融资业务时需要谨慎对待,应通过制定特定的操作流程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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