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业务跟单员该如何工作日常工作流程 -九游会国际

三.催审单证:大多数的出口贸易的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选择l/c。对安全收汇有保障,因为是银行信用。只要所提交的单证与信用证条款一致,银行保证付款。
外贸业务员和外贸跟单员有句俗话:“不见兔子不撒鹰” 。 这里的“兔子”不是指合同而是指“可以接受的信用证”。
有时即使接到信用证,但是信用证内容不能为我方完全接受,也是万万不能发货的。就是只有见到合格的“信用证才能发货”
所以,外贸跟单员应对以l/c为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的合同进行催证,审核和修改的工作非常非常重视和谨慎,外贸跟单员要认真对待,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
1.催证:是指在采用信用证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之下,当进口商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开来信用证,或出口商根据货源和运输情况可提前装运时,通过电话,e-mail.传真等方式催促进口商迅速开出信用证的行为叫做催证。
2.审证:是当进口商开来信用证时,出口商必须对开证银行及信用证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核对。
审证是银行和外贸公司的共同职责,但在范围和内容上有所不同。银行从政策面上审,如开证的国家有无贸易往来,开证行的资信等等。
银行在收到开证行的电开信用证后,应当核对密押;
接到信开信用证时,则应首先核对印鉴(签字),
如果发现印鉴,密押不符时,要及时对外查询核实。同时通知有关公司和企业。
凡是来证必须明确表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并不得附加限制和保留条款。
如在信用证中规定“需开证行通知生效”,“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下承担付款义务” 甚至“银行只负责转交单据的责任,不承担付款的义务”等等。对这种限制或保留条款都不能接受。
在远期信用证项下,规定汇票付款人是进口商时,一般也不能接受,
如果合同规定信用证是保兑的,应审查信用证有无“保兑”字样,保兑行名称及保兑条款。并审查保兑行的资信。
如果合同规定是可转让的信用证。应该审查信用证有无“可转让”字样和可转让条款。
如果合同规定货物需经某地转运,信用证中应该表明“允许转运”
外贸公司跟单员还要审查开证人和受益人是否正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开证申请人一般应为进口商,对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进行认真核对,防止错发错运。
对受益人的名称地址也要认真审查,如果发生错误包括文字上的个别错误都应给予证实并改正。以免将来制单,议付时代理麻烦影响正常收汇。
l/c的货物和币种,金额必须与合同一致,金额的大小写要一致。
凡合同中订有“溢短装”条款的,信用证金额应包括“溢装”部分的金额在内;
凡以cif&c价格条款成交的,其佣金系以后汇付的,信用证金额应该包括佣金数额。
对来证中要求所提供的单据种类,填写内容及文字的要求等,要认真审核。
如:要求发票,产地证必须由国外第三者签证以及在提单的目的港后面加指定码头等等不合理要求,都应该慎重考虑。并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
对保险单内容的要求,应该与合同一致,如果要求与合同不符,应让对方修改信用证或根据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适当处理。
增加保险金额或险别时,一定要在信用证中明确“额外费用由开证人负担”
装运期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时间一致。如果来证太晚或发生意外不能按时装运,应及时电请进口商展延装运期限。
如发现来证仅规定有效期而未规定装运期时,信用证的有效期可视为装运期。
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是同一时间,即所谓“双到期信用证”,可根据能否提前装运而决定是否让对方改证。
当国外来证仅规定装运期,没有规定有效期,必须立即电请对方改证明确有效期,因为信用证的有效期是不可撤销信用证所不可缺少的内容。
来证的到期地点,一般规定在受益人所在国境内,如果规定在国外到期,则不好掌握寄单时间,容易引起纠纷,所以,遇到信用证在国外到期时,应该及时要对方改证为在中国到期。
3.改证:如果发现与合同规定有重大不符,出口商不能接受,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让进口商通过原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
审证后发现问题是常事。包装上,总金额,效期,包括拼写错误。要求对方修改,一份l/c,可能有几处问题,我们要一一指出,一次性修改。
凡是因为对方原因,因修改信用证而影响装运期的,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期都要展延。
对国外的修改信用证通知书也要认真审查,如果修改的内容有我们不能接受的条款,要及时将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否则按惯例解释,即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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