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不规范申报的表现及防范 -九游会国际
规范申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对进出口货物申报的基本要求。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实践中,存在各种不规范申报的情形,不仅影响了进出口企业的通关效率,而且也给进出口企业带来了额外的成本负担和海关管理风险。
一、几种不规范申报的表现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不规范申报
商品名称即品名,指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商品规格型号指反映商品性能、品质和规格的一系列指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应当严格按照《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关于规范申报商品品名、规格的要求填制。具体而言,报关单中“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必要时加注原文;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该项目不规范申报的情形主要表现在单单不符、不详细、不具体等方面。
1.与合同、发票、海关备案登记文件等相关单证不符。“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应根据商业单据、货运单据或海关备案登记文件中所示的信息如实填制,在操作中,易出现报关单填制内容与合同、发票、加工贸易手册等相关单证所列信息不相符。例如:特定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货物等进出口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由于申报前已经在海关备案文件中登记了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在填报时必须与已在海关备案登记文件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2.申报时未填制规格型号。未填制规格型号指“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第二行“规格型号”未填制相应内容,主要表现为:该栏第二行未反映任何商品要素信息;将商品的规范申报要素填报在备注栏;以“商品的基本属性 品名”的形式填报在该栏第一行;将商品的基本属性填报在商品名称栏的品名后,用“()”、“/”与品名分隔。
3.其他不规范申报的情形。在具体的报关操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常见的不规范申报情形: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未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成套设备、特定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未按照每批进口的实际状态确定商品名称申报;错填报用于企业生产的料号级商品的名称和编号;照抄《规范申报目录》中的“商品描述”的内容;商品的品名、牌名、功能和用途等信息漏申报;进口汽车、摩托车未按规范填报为“车辆品牌 排气量(注明cc) 车型”。
(二)随附单据不规范申报
按照《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和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应递交全套的报关单证,除了报关单外还包括随附单证,随附单证又包括基本单证和特殊单证。其中,基本单证指进出口货物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有进口提货单据、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特殊单证主要有进出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手册、特定减免税证明、原产地证明和合同等。报关单中“随附单据”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在“许可证号”栏填报的进出口许可证以外的监管证件,具体填制为“随附单据代码:编号”。
1.错将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随附单证信息填报在“随附单据”栏。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作为随附单证,但不能作为随附单据填制。一般来说,随附单据是随附单证的主要部分,合同等随附单证信息不作为随附单据填制在“随附单据”栏,例如,合同的编号应填制在报关单“合同协议号”栏;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等随附单证的信息应填报在报关单“许可证号”栏,而不能作为随附单据信息填报在“随附单据”栏。
2.其他不规范申报的情形。除了错填随附单证信息外,“随附单据”不规范申报受到单据不全和申报不全等因素影响,变现为:修理物品复进口、暂准进出境货物复出进口时未附关联的原出口或进口报关单;反倾销商品无原产地证书或无查验记录;加工贸易内销报关单的“随附单据”中无内销征税联系单。
(三)数量及单位不规范申报
“数量及单位”栏填制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以及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按照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换算的数量。按填制规范,成交计量单位、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各自对应的数量分别填制在“数量及单位”栏的第一行、第二行和第三行。若成交计量单位、海关法定第一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相同,则只需要填制第一行;若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不同,但海关法定第一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相同,则只需要填制第一行和第二行;若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相同、与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不同,则只需要填制第一行和第三行;若成交计量单位、海关法定第一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各不相同,则第一行、第二行和第三行都需要填制。该栏目常见的不规范申报情形主要表现为:
1. 错将件数和包装填制为数量及单位。“件数和包装”与“数量及单位”的相关信息一般同时出现在同一商业单据或货运单据中,错将“件数和包装”内容填制为“数量及单位”。例如:发票显示“500ctns”,则“500”应作为“件数”填制;“纸箱”应作为“包装种类”填制。
2. 错将毛重作为数量填制。除以毛作净外,数量对应的重量应填制为商品的净重。例如:装箱单显示“gross for net, g/n:500kg”,根据重量信息,该商品采用“以毛作净”的方法,因此,在填制时应将毛重作为净重填制,而不能填制为其他数字。在操作中还需注意:如果报关单中只有一项商品且计量单位是千克(公斤),其应与报关单“净重”栏的数字一致;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净重填制;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净重填制。
3.其他不规范申报的情形。成套设备、特定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未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加以填制,将货物总量统一填制;已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货物、优惠贸易协定下进出口的货物,报关单成交计量单位未与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原产地证书等备案文件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当不一致时必须变更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制;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未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实际数量及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