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结算方式的选择分析 -九游会国际
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中面临着结算方式的选择问题。在汇付、托收、信用证、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和国际保理业务这6种结算方式中,企业首选信用证,不得已才选择托收,这种做法已不合潮流。信用证并没有想象中的安全,托收的风险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大,通过做国际保理业务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有效地防范托收的风险。
[关键词] 中小企业 托收 信用证 国际保理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
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中小出口企业有着重要地位。到2006年,我国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小企业达到26万家,中小企业的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比例也逐年上升。2003年,我国出口总额为4383.7亿美元,中小企业的出口额为2724.8亿美元,占全部出口额的62.3%,2005年,我国出口总额为7619.99亿美元,中小企业出口额达到了5181.59亿美元,占全部出口额的68%。
但是,随着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大量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中国出口逾期未收汇金额达300亿美元左右,有的企业坏账率甚至高达30%以上,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的水平。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是结算方式的选择不当。中小出口企业应如何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做到既能提高出口竞争力,扩大出口,又能安全、及时收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一、各种结算方式及其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有6种结算方式,即汇付、托收、信用证、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和国际保理业务。
1.汇付(remittance)
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把款项汇交给收款人。汇付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主要是电汇。
汇付方式属商业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主要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佣金、尾款等小额款项的支付。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分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
托收也是属于商业信用,对出口人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较为有利。进口人可以减少费用支出,有利于资金周转和资金融通。因而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方式,有利于调动进口人购买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托收常被出口人用以作为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手段。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的规定,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与汇付、托收的商业信用不同,信用证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出口人(受益人)作出付款保证。对出口人而言,第一付款人是开证行,而不是进口人。信用证虽是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的,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4.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也是属于银行信用,是受益人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一般用于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业务中,近年来,美国等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备用信用证用于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的支付。
5.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属银行信用,它不仅适用于货物买卖,还广泛用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在货物贸易中,常见的是进口履约保函和出口履约保函。
6.国际保理业务(factoring)
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赊销等方式结算货款的情况下,由经营国际保理业务的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包括进口商资信调查、信用额度担保、催收应收账款、财务管理及资金融通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
国际保理业务对出口人来说,不仅有助于鉴别客户资信,可以放手成交,增加交易机会,而且还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但更主要的是收款没有风险,只要出口人认真履行合同,就没有后顾之忧。
二、中小出口企业结算方式的选择
在以上6种结算方式中,每种结算方式在实际业务应用中各有其特点与风险,中小出口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既要考虑风险的大小,又要考虑费用负担的高低,还要注意到竞争力的强弱及运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1.各种结算方式的优劣。从安全收汇的角度来比较,前t/t(电汇预付货款)的安全系数最高,其次是国际保理业务、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然后是信用证、托收、后t/t(货到电汇付款);从占用资金的角度来比较,资金占用最少的是前t/t,其次是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然后是国际保理业务和托收,后t/t的资金占用程度最高;从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的角度来比较,手续最简单、费用最低的是汇付,然后从繁到简、从低到高依次为托收、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信用证、国际保理业务。
2.信用证并非没有风险。在我国,信用证结算仍然是当前最为常用的出口收汇结算方式,约有55%的企业首选信用证结算。但是,在信用证业务中,我国出口企业仍有高达5%的坏账率。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信用证方式不够了解。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方式只是一知半解,只知道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对出口人收款有保障,却不懂信用证业务的具体操作,从而因操作失误而蒙受损失。信用证方式要求企业从备货、审证、出运到制单结汇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出错,还要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足够了解,才能正确处理各种情况,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某企业有一份出口150吨货物的合同,该企业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分别于青岛、烟台两地分两次将145.7吨的货物装上同一航次的同一条船上,然后交单议付。开证行提出了两点不符:短装数量4.3吨、违反了不准分批装运的规定。虽经多次协商,但开证行始终坚持,最后以降价10%了结。其实,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提出的所谓不符点根本不成立。
(2)单据的质量较差。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奉行的是“单证相符”的原则,出口人向银行交单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任何单据上的一点微小的错误都足以构成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而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缺乏专业的外贸人员,制单技术不过关,屡屡遭受损失。
(3)信用证中软条款越来越多。对于信用证软条款的定义,至今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而言,但凡使开证行的付款必须受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履行某种行为的约束,或使受益人获得银行付款取决于进口人的履约意思的条款,均可称为信用证软条款。如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字等条款,均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削弱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实际上将信用证变成了商业信用。但在实务中,此类软条款的出现有一定的合理性,出口人难以做到全部拒绝,从而增大了自己的风险。
(4)信用证欺诈屡见不鲜。进口人使用伪造、涂改或无效的信用证对出口人进行诈骗,是外商对我国进行信用证诈骗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大多数中小出口企业对信用证的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上,往往显得有心无力。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国外进口人就是常常利用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专业素质水平不高和出口企业的人为疏忽,伪造、假冒信用证和使用无效的信用证欺骗我国出口企业,从而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3.托收并没有太大的风险。一提起托收,很多企业都说“风险太大”,将其拒之门外,其实,托收的风险相对单一,主要是进口人的资信风险,以及少量的政治风险。欧美企业间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使用比例已达贸易量的80%~90%,其中主要是托收。对出口人来说,托收提高了市场竞争力,扩大了成交机会,有利于开拓出口市场,而其风险是可以控制的。防范托收风险,除了加强对进口人的资信调查以外,还有两种做法:
(1)做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在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贸易结算工具,保理商可通过审核买家的信用为卖方提供融资。在目前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买方市场逐步形成、信用结算比例逐年下降和赊销盛行的情况下,保理业务由于很好地解决了贸易资金安全和企业融资问题,因而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空前的发展势头。2006年,全球的保理业务量已经达到了11343亿欧元,增长率达到12%,占全球gdp的比重已经超过了3%。2005年,中国保理业务量为58亿欧元,占gdp的0.33%。
出口商签订了保理协议以后,向进口商发货,将单据交保理商,委托其代为收款,或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收款后扣除有关费用,将剩余货款交给出口商。如进口商到期无力付款,保理商则按保理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对出口商予以赔付。国际保理业务与信用证相比,费用上大致相差不多,但其风险明显要小于信用证。
(2)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全球贸易额的12%至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涵盖率在20%到30%左右。2004年,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全球贸易总额已达7936亿美元,支持投资185亿美元,支付赔款36亿美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2005年11月22日推出的“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专门为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刚进入国际市场、业务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设计的。与中国信保的传统产品相比,新投放市场的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有三大特点:取消了投保的限制门槛,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下的各类中小企业都可投保此产品;通过简化承保手续,不仅能够大大方便中小企业,还可充分利用保险代理、企业协会等中介平台进行集合投保;具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可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新产品有为期两年的试点阶段,试点工作重点在浙江、江苏、福建、山东和上海等地进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企业最多可获得实际损失90%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