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慎对海关估价稽查 -九游会国际
在世界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日趋加强,国际贸易的发展呈现不确定性的趋势下,跨国企业也不断面临着挑战与困难。较低的交易价格、不规范的报关单证等易受各国海关质疑等事件频频发生,很多跨国企业有过被海关审价补税百万乃至过亿的沉痛经历。如何应对潜在的海关估价和稽查风险,相关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在国际贸易中,海关估价是一个复杂的环节。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洋告诉记者,海关估价的执法程序包括四步骤。审报阶段,企业需要申报货物成交价格、判断是否货物存在特殊关系、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等;审查阶段,海关复制有关商业单证、询问有关人员、查验检验货物、查询银行账户等;接下来再进行价格质疑、价格磋商阶段,最终海关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并制发完税价格和税款缴款书。
同时,企业还应注意海关直接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纳税义务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而是直接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是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二是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三是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情况。
我国的海关一体化改革对于进口交易中货物完税价格审定造成了一定影响,给企业的税务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潘佳举例说,m公司是一家设立在美国的公司,向全球出口药品。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进口商有两家,分别为关联方w公司与非关联方n公司。作为商业布局的区分和考量,w公司所进口的药品定向销售给一家国内第三方公司。
在实施一体化改革之前,w公司与n公司分属a与b海关,在两地分别进行申报,w公司所申报的价格也并未遭受到海关的质疑。在改革之后,药品统一归到了京津税管中心进行管理。2017年8月,京津税管中心发现同一商品,w公司的进口价格远低于n公司,认为w公司与m公司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因而对价格提出了质疑。
潘佳认为,存在关联交易的进口企业应当尽早准备好可供海关稽查使用的文档资料,并积极地寻求专业意见,以明确以往关联交易的定价方式在改革后是否仍然符合海关的相关规定。如果以往的定价无法适应新的税收征管方式,企业则应当尽早准备材料,显示自身与其他进口企业在商业水平、进口数量和运输费用等方面的不同,以此来支撑论证所确定的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为在与海关的磋商中争取到更为优惠、客观的价格做好准备。
在确定未来关联交易价格的过程中,进出口企业也应当积极地寻求专业意见。在考虑到改革对于海关税务征管的影响后,以全国同类商品的进口为着眼点,进行更为全面的布局与价格制定。企业还应该充分运用海关所提供的价格预审核机制,避免在价格问题上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与麻烦。
面对海关稽查时,企业要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配合海关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包括计算机记账软件及其使用说明书等。海关现场检查时,被稽查人应指定代表到场,配合海关工作。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应向海关如实反映被稽查人的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岑兆琦表示。
近年来,为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推动贸易便利化,中国海关也积极推行了主动披露制度。即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制度。
根据该制度,企业需填报《企业主动披露申请书》和《企业主动披露情况表》,同时提交能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计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海关稽查部门将采用检查企业文件资料、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企业账簿单证、调取企业通关数据、征求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等方式对企业主动披露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企业在主动披露中被海关认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披露有关事项等情况,不但不会被视为主动披露,相反还将导致缉私部门介入等严重后果。因此,程洋建议企业慎重对待自查报告,必要时积极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对相关事项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顺利完成主动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