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cip合同的卖方义务汇总 -九游会国际
欧美日市场已经远去,面对一带一路市场,外贸企业应该做好cip合同的义务分析。如果买方在合同中对合同货物有明确的装运时间和装运地点的要求,需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卖方,若买方未尽到通知义务,在此情况下,买方从约定的装运时间或交货期满之日起,将承担货物损毁的一切风险,而此时风险将从卖方解除。除上述特殊约定之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运至指定承运人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卖方负有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其他文件的义务。并且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合同的相关约定,提供给买方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凭证或者电子记录,如果买卖双方所签合同货物属于出口国官方受限制的物品,则卖方在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工作时,需要自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并提供其官方签发的货物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授权准许合同货物出口的相关文件等。卖方还有可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给买方与出口货物相关的货物出口检测合格报告、发货通知等文件。此外,卖方在出口货物时,还需签订两份从合同,即运费合同和保险合同,并支付全部货物的全部运输费用与保险费用。将货物运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并在此期间,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保险责任(对于货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标的物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以及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如没有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惯例也没有办法确定交货的具体地点的,卖方可以在指定的目的地选择最适合的目的地完成交货义务。在出口企业进行 cip 合同的操作过程中,买方往往会指定一个具体地点进行交货。在卖方与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若对保险条款没有明确的要求时,卖方将按照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进行投保。买方可对保险的比例提出明确要求,例如要求卖方提供额外的附加保险。附加保险分为两类,一是一般附加险,另一个是特别附加险。投保一切险时,一般附加险将包含其中(一切险的内容,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之外,还包括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外部原因而导致的被保货物的损失)。投保特别附加险时,需要注意它并不属于一切险的范围内,特别附加险往往与一国政治、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有关。这些费用同时将被考虑在合同金额内。同时,卖方将向买方提供所加保额外保险的所需信息,卖方负有向买方提供保险单的义务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以便于在货物出险时,使得买方或其他任何货物保险受益人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在签订运费合同及保险合同时,卖方需注意合同的币种应与外贸合同币种保持一致。
1.卖方对买方的义务
1.1 卖方的交货义务
买卖双方签订 cip 合同后,卖方需按合同规定,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运至承运人手中。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距离遥远,使得货物自生产至发货时的状态往往仅在卖方的操作下进行,而由于远隔重洋,买方无法监督并详细了解其采购货物的生产进度及发货前的货物情况,这也会使得双方在彼此信任上存在疑虑。因此,卖方需诚信经营,提供与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相符的货物,这也是彼此良好合作的延续,卖方交付与合同约定数量、品质相符的货物,是卖方重要的义务之一。
1.2 卖方发货前提交文件的义务
外贸合同往往会采用信用证、电汇或两者皆有的付款方式。在大额的外贸交易中,由于合同标的物价格过高,卖方往往会收取部分电汇预付款作为合同规定货物的启动资金。买方在支付预付款时,又会担心支付了预付货款而卖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又不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因此买方企业往往会担心钱货两空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买方通常会在卖方要求其支付预付款前通过卖方开户行或由买方指定银行开具一份银行预付款保函文件,以银行信誉做担保,一旦出现买方所忧虑的情况,在预付款保函开具银行收到买方符合规定的索赔文件后,预付款保函开具行可直接向买方返还与其预付款金额等值的预付款保函款项,以此来保障买方的权益不受损失。若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预付款保函文件,卖方就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办理预付款保函。将规定的预付款文件交付给买方后,买方凭这些文件支付货款,卖方才会取得合同的预付款。若外贸合同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则卖方有义务提交买方信用证通知银行信息,在买方开出信用证后,卖方第一时间查收信用证的到达情况,以便提早安排发货工作。除此之外,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由于买卖两国双方间隔较远,而所签署合同货物金额较大,买方有权要求货物发出前提供货物具备发货条件的照片或视频文件等其他证明文件。卖方发货前提交的文件还有可能包括货物的出口许可证明文件,货物包装箱文件等。
1.3 卖方的装船义务
在货物具备发货条件并完成出口国清关工作后,卖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在装运港装船,或将出口货物转交至承运人。同时,卖方需提交与装船相关的单据,如商业发票,装箱单,包装声明等文件。在出口企业所签署的外贸合同中,对出口货物装船的时间及地点均有明确的约定。如违反规定,买方有行使拒绝收货的权利。如果外贸合同中没有对装船时间做出详细约定,货物也必须在签署的外贸合同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完成装船工作。
1.4 通知发货义务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证明货物已按照 a4 规定(卖方必须按照运输及保险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送给指定的承运人)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通知,以便买方可顺利收到货物cip 合同下的货物在卖方将其交送承运人的时候,风险随之转移,此后的风险由买方接管并承担。因此卖方的发货通知义务变得尤为重要。往往货物的发运详细信息需要在货物转交承运人后 1-3 天得知,在卖方得到发货信息后,需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制作发货通知并发送至买方。发货通知往往包含合同号码,合同标的物,数量,合同标的物价值,信用证号码,提单号码(运单号码),船公司名称(航班名称或其他),装运港(地),目的港(地),货物装运时间,唛头,货物装箱情况以及合同货物预计到达合同约定地点的时间等信息,唛头:英文shipping mark 就是运输标志,是为了便于识别货物而设置。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报关过程中容易被相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错收。
1.5 发货后,卖方提交单据的义务
cip 合同下,按照合同约定,在货物发出后,卖方负有向买方提交单据的义务。如运单,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凭证或保险单,装船通知(航班信息),原产地证明文件,货物品质或质量证明文件等。如果是商业惯例或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按照运输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自负费用提供给买方所订立运输合同的通常凭证。此运输凭证必须包括合同信息,合同货物名称,数量,唛头,合同货物装箱情况等信息,其日期应在买卖双方约定的运送期限内。如双方约定或是商业惯例,此凭证还必须能让买方在指定目的地从承运人处提货,并能让买方在运输中通过此凭证转让给另一买主或通知承运人以销售货物。若运输凭证存在多个正本,则需要将全部正本提交给买方。不论采用何种运输方式的 cip 合同,运输单据都将是交付单据中最重要的一种。下面就以采用海运方式的 cip 合同为例加以说明。在 cip 贸易术语合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卖方所拿到的船公司签发的运单往往是分单,海运的主运单掌握在出口国物流公司手中。在出口方取得合同项下的全部运输单据时,卖方有责任及义务将合同约定下的全部单据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付至买方手中。但对于提单,需要额外留意。买卖双方所拿到的正本提单(这里的提单指的是同一提单,该文件需在卖方取得后转交买方),也就是物权凭证。在不涉及出口国物流公司的情况下,则不会出现分单,船公司将直接出具主单给出口方,也就是操作时所说的“直单”。如果卖方通过物流公司运送货物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卖方和买方拿到的提单文件则是分单,也就是我们实际操中所说的小单。在货物到达进口国港口时,买方需持手中的小单联系出口国物流公司在进口国的分公司或代理公司进行换单工作,也就是说使用分单(小单),换取提货单。换单工作结束后,买方才可凭借提货单从船公司提取货物,并开始清关工作。采用物流代理的方式进行交易,往往对于出口企业更为有利,在卖方取得提单(小单),并将其发给买方后,若买方未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则在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卖方可及时通知货代公司不准许换单给买方,在此情况下,即便买方拥有正本提单(分单/小单)文件,但也无法换取提货单提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