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尾款单证不符风险防范 -九游会国际

欧美日市场已经远去,面对一带一路市场,外贸企业应该做好信用证尾款单证不符的风险防备。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买卖双方将银行信用引入到国际贸易中,对买卖双方均有益处也较为安全,但忽视了潜在的风险, 致使信用证纠纷时常发生,贸易额通常较大时,稍有不慎就会导致贸易方遭受严重损失。因此外贸企业可以重点借鉴分析了一则进口合同尾款按信用证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产生单证不符纠纷的原因,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启示。
一、案情介绍
2015 年 3 月 12 日,我国 a 公司与英国 b 公司签订一份进口 1 套转载机的合同, 总金额为 3289564.36美元, 成交的贸易术语为 cif(in-coterms 2010)中国天津新港。 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且在支付条款中列明信用证金额分 2 次支付,即卖方需在提单日后 18 日内向议付银行提交信用证上所要求的单据,议付合同金额 90%部分,剩下的10%合同金额于货物验收后凭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再行支付。
2015 年 6 月 14 日,我国 a 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山西分行申请开立了信用证, 信用证的到期时间和地点为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英国到期, 信用证经 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 银行通知给英国 b公司后, 英国 b 公司积极备货、单, 交单后顺利取得了 90%的合同金额。
2017 年 5 月 5 日, 开证行中国银行山西分行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到单金额为 328956.44 美元(即合同金额的 10%)的单据,经审核存在三个不符点:一是履约保函未提交。信用证规定对于 10%的合同金额需凭履约保函、验收证书、商业发票三类单据支付, 开证行收到的由卖方提交的单据中未见履约保函。 二是信用证过期。 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16 年 8 月 30 日在英国到期,但是我方开证行 2017 年 5 月 5 日才收到单据, 时间上超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三是延期交单。开证行收到的商业发票出票日期为 2017 年 4 月22 日,验收证书上买卖双方的签署日期均为 2017 年 4 月 27 日, 这 2个单据的日期都超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 考虑到存在信用证过期、延期交单这 2 项较严重的不符点, 开证行作出拒付决定,于 2017 年 5 月 11日向议付行 national westminsterbank plc 发出拒付电文。议付行向英国 b 公司转达了开证行的拒付意见后, 英国 b 公司不接受开证行的拒付决定, 积极与我国 a 公司联系,据理力争。 英国 b 公司认为, 卖方收到货物后经安装调试机器,运行后对产品质量认同,但是迟迟不安排双方代表现场签署验收证书,虽然最终同意签署验收证书,但时间上已经超过了信用证有效期,根据合同及信用证对验收证书的规定,检验应不迟于安装调试后的两个月,否则视为买方验收合格,同意支付尾款,开证行应据此付款。 对于开证行列出的履约保函未提交的这一不符点, 根据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卖方需提交由美国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相当于合同金额 10%的履约保函, 英国 b公司表示其曾积极与美国银行北京分行联系,但受地域影响,英国b 公司无法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且买方已经在验收证书上签字,认可了产品的质量, 即意味着卖方已经在质量上履约,无需银行再行担保,所以英国 b 公司最终没能提交信用证要求的这一单据。至于卖方提到的合同中规定若因买方现场验收延误等原因使卖方不能及时得到 10%的尾款时,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应作相应的延长是客观存在的, 虽然该条款未出现在信用证中, 不影响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最后,我国 a 公司考虑到已在验收证书上签字,即已认可了产品的质量,且设备后期的使用和维护还需出口商的配合,故在放弃履约保函这一单据的情况下同意了出口商的付款要求, 委托开证行付款,开证行于 2017 年 6 月 11 日对外付款。
二、案情分析
合同是信用证开立的依据,如果合同内容本身订立得不合理,随之信用证也易出现瑕疵, 容易为单证不符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本案例单证不符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合同条款订立不当。
(一)合同条款对银行保函要求苛刻,导致卖方获取单据困难。本案例中合同的支付条款列明了卖方为获取 10%尾款需要提交的单据, 其中对于履约保函的规定为: 由中国营业的一流银行(美国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相当于合同金额 10%的履约保函,该保函的格式及内容需经买方事先书面认可。 这一单据条款限定了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 对于卖方来讲风险极大, 因为卖方公司所在地为英国,要跨境得到美国银行北京分行的保函是极为困难的。 首先银行出因为银行给企业出具保函要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银行要审核企业的资质, 要求企业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而合同规定保函的格式及内容还需经买方事先书面认可, 更是加大了卖方获取该保函的难度。英国 b 公司虽曾积极与美国银行北京分行沟通,但还是受制于地域差异繁杂手续,最终未能取得该银行的保函,也导致了事实清楚的单证不符情况的发生。
(二) 合同条款对验收证书签署时间规定不明确, 致使卖方延期交单。本案例中, 合同支付条款规定,卖方获取 10%尾款需要提交双
方代表在现场签署的验收证书为由, 检验应不迟于安装调试后的两个月。 这个条款的规定将卖方能否按时交单的决定权由卖方变为买方, 极大地危害了卖方的权益, 因为合同对买方安装调试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买方可以推迟签字甚至不签。 本案例中因我国 a 公司验收延误,未及时在验收证书上签字, 致使卖方延期交单,开证行将此判定为严重单证不符点作出拒付决定,最终导致纠纷的发生。 可见,不详细规定验收证书的签署时间对于卖方来说风险极大。 如果要提交验收证书,卖方一定要坚持在合同条款的拟定上明确买方验收签署的时间; 如规定买方需在实际装运日后若干个月内完成验收签署, 在合同中限定买方验收签署的时间, 才能保证卖方按时交单。
(三) 合同条款对信用证有效期的规定不合理, 为单证不符纠纷埋下隐患。本案例中,开证行因卖方英国b 公司提交验收证书的时间超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 作出单证不符的判定,这本是事实清楚且较为合理的判定,但本案的卖方却提出异议表示难以接受, 原因是什么呢? 这是因为本案例中合同对信用证的有效期除了规定至少为装运日后的 400 天,还附加规定若因买方现场验收延误等原因使卖方不能及时得到 10%的尾款时,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应作相应的延长。对于出口商来说, 既受制于信用证条款的约束, 同时又享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正当权益。 所以当开证行因信用证过期作出拒付通知时,卖方就提出了异议,卖方认为根据合同对于信用证有效期的规定, 是因买方验收延误而致。 因此,合同对信用证有效期的规定不能出现含糊不清不合理的表述, 以免引发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三、案例启示
(一) 买方应增强风险意识,拒绝接受不合理的付款责任规定。本案中开证行因“履约保函未提交”、“信用证过期”、“延期交单” 三个单证不符点作出拒付决定的事实清楚,买方有权拒付,而我国 a 公司为何还要同意付款呢?这主要是因为合同中有对买方付款责任不当的规定。 本案的合同规定由双方代表及最终用户在现场签署检验证书, 检验应不迟于安装调试后的两个月,否则视为买方验收合格, 同意支付 10%的尾款。 这个规定对于买方来说显然是不利的。 按道理来说,信用证下买方的付款责任应该是收到来自卖方提交的由开证行转交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而上述规定直接导致买方在本纠纷案例中理亏。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买方应拒绝接受不合理的付款责任规定。
(二) 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周全, 确保合同条款严谨细致。本案例中,合同的支付条款规定卖方需提交由中国营业的一流银行(美国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相当于合同金额 10%的履约保函,该银行对于卖方英国 b 公司来说是跨境的, 增加了卖方获取履约保函的难度,事实上卖方最终也未能提交该单据,造成了事实清楚的单证不符,而我方公司因为认可了卖方产品质量履约,最后也只能在放弃 10%合同金额履约保函的情况下通知开证行对外付款。 其实,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大可不必限定履约保函的出具银行, 双方可以协商,由英国 b 公司列出与其有业务联系确定能帮其开出履约保函的银行,我方从中选择一些资信较好者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即可,这样既能保证我方最终能够收到银行保函, 也有利于卖方相符交单,从而减少纠纷发生可能。
(三) 买方在信用证开证环节,需秉承“利己不损人”的原则,信用证九游会国际的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根据买方填写的开证申请书开出信用证的, 可以说在开证这个环节买方是掌握主动权的,买方在这个环节需秉承“利己不损人” 的原则。 本案例中开证行因为卖方提交的验收证书的签署日期超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而作出了拒付的决定。 事实上,在买卖双方签署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信用证的有效期还有附加说明, 若因买方现场验收延误等原因使卖方不能及时得到 10%的尾款时,该信用证的有效期应作相应的延长,这是很关键的保护卖方权益的条款。 买方完全可以在填写开证申请书时规定, “若验收证书日期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信用证有效期作相应的延长”, 这样就能避免卖方 b 公司因我国 a 公司在验收证书上签字延误导致该单据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引发开证行拒付。 所以买方在开立信用证时应充分考虑到卖方的权益, 某种程度上来说“利人”也是“利己”。
(四)卖方应认真审证,拒绝接受相符交单困难的条款,本案中虽然卖方最终收到了10%的尾款, 但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点明确, 开证行最初因此而拒付,其收汇过程比较惊险,从这点来看,卖方也需要吸取教训,卖方应在信用证支付中重视审证。 本案单证不符纠纷虽然主要是因为合同条款订立不合理,卖方履行起来困难而导致的,但若卖方重视审证, 及时发现问题, 要求修改合同, 进而修改信用证也是可以避免的。 本案例中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由买卖双方代表在现场签署的验收证书, 买方何时才能签字无法保证,而最终我国 a 公司没能及时在验收证书上签字导致卖方延期交单。 因此, 卖方应认真审证,及时发现问题条款,向买方提出修改合同,进而修改信用证,可减少单证不符情况的发生。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加强沟通,减少单证不符发生的可能性正如前文所述,如果卖方通过认真审证,及时发现问题,要求修改合同及信用证也是一种预防单证不符的办法。 但本案例中卖方一开始并没能发现问题, 没有提出修改合同和信用证, 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才意识到相符交单困难。 事实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只要卖方在交单之前也是可以与买方协商要求修改合同与信用证的。 而作为本案例中的买方,我国 a 公司在验收货物前已经通过开证行向买方支付了 90%的货款, 迫切需要来自银行的履约保函来规避所收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风险, 就更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对方的沟通, 询问卖方在履约保函获取上是否存在问题,如若卖方履约困难,可与对方协商修改合同更改履约保函的出具银行,进而修改信用证。 这样既能保证我国 a 公司收到来自银行的履约保函也能帮助卖方实现相符交单, 从而减少单证不符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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