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案例,帮你从“步步惊心”到“步步安心” -九游会国际
越来越多的企业因为特许权使用费的原因受到海关各种方式的检查和核实,如何合理合法应对成为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
我们将通过4个具体案例,为您分析企业应对特许权使用费问题的4个关键步骤,让“步步惊心”变成“步步安心”。
案例1:事前应当知道什么?
a公司与外方签订技术引进协议,外方提供有关生产管理、质量控制方面的专有技术,从年销售额超过1.5亿元开始,a公司每年按照销售额的1%向外方支付技术服务费,同时,a公司通过进口采购生产所需的部分原材料。
2017年初,海关通关部门要求a公司对签订技术协议和支付技术服务费的情况做出说明,a公司的第一反应是很诧异,因为在此之前,已连续支付5年,海关从未提出这种要求,a公司纳闷的是,海关是怎么知道企业签订协议和实际支付情况的呢?
的确,特许权使用费作为非贸易性质的费用,企业对外支付时无需通过海关,海关原本也确实不掌握企业的签约和支付情况,有些企业根本没有意识到海关还会关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因此,也就谈不上针对这种风险做出什么样的应对准备了。
但是,随着国家口岸执法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范围的不断扩展,这一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海关可以从外管、银行、商务、税务等部门获取企业签订技术协议和非贸付汇的详细信息,通过与海关数据的比对,筛选出可能与进口货物关联的重点目标,据此,有针对性地开展特许权使用费的核实工作。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提示在于,海关对企业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已经较以往有了重大变化,企业切不可仍活在过时的印象里,简单地以为海关不可能掌握企业签约和实际支付情况,忽视特许权使用费的海关风险。
企业应当认识到,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信息在海关来到企业之前就已经透明,或者说,风险已经存在。认真研究海关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规定,从协议条款的斟酌、进口货物的区分等方面做好风险的应对准备,是在海关来到之前企业必须做好的事前“功课”。
回到这个案例,a公司接到海关要求说明情况的通知后,起初是诧异,而后是不知所措,不知道应当如何应对,直到某高管想起曾经听过我们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专题讲座,记得在讲座中曾经提醒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不一定要向海关补交税款。于是联系到我们,帮助企业全面梳理协议内容和货物情况,严格对照海关规定,准确说明特许权使用费不应计入进口货物价格的理由,最终取得海关认可。
事后与a公司交流中,某高管十分庆幸在关键时刻想起听到过的提醒,“如果不是想到你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很可能也就补税了”。
案例2:有支付有进口,就一定要交税吗?
2017年4月,海关到b公司稽查特许权使用费情况,按照海关掌握的企业实际支付和进口货物情况,认定企业根据《技术援助合同》对外支付的技术指导费与进口的3项设备有关,初步核算应补交税款180万元。
b公司对此既难以理解也难以接受。难以理解的是,技术指导费付到日本某公司,货物从韩国进口,海关是如何将二者联系起来的呢?难以接受的是,企业进口设备已经交纳税款30万元,现在需要补交的居然是180万元,相差悬殊,而且,据海关讲,只要继续支付并进口货物,今后都要将技术指导费计入货物价格交税,持续的负担令企业不寒而栗,这里面的道理何在?
困扰b公司的这两个问题,是大多数企业遇到海关要求对特许权使用费补税时的共同难题,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海关有意无意回避或者模糊解释的问题,至于原因嘛,你懂的。
海关要求企业补税的根本依据,是认为特许权使用费实际上是进口货物价格的一部分,而且没有包含在当初进口申报价格之中。所以,既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又有进口货物的企业,就很有可能面临海关的补税要求。
然而,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海关的规定就会发现,真实的情况绝不是“有支付有进口,就一定要交税”那么简单,必须是同时满足“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和“特许权使用费构成货物销售条件”这两个条件时,才可以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价格。
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是,海关含糊其辞地要求补税,企业虽不理解,但又苦于找不到解释的方向,即使是知道应当从“有关”和“构成销售条件”角度解释,又在理解条款规定、联系企业实际情况和准确说理方面感到力不从心,结果往往是稀里糊涂地接受了补税的事实。
在这个案例中,b公司并不想稀里糊涂地交税,在委托我们进行专业认定和说明时明确表示:应该交的税,公司一分钱也不会少交,但是,不应该交的“冤枉税”,一分钱也不想多交。令人欣慰的是,我们没有让b公司失望,不只避免了当前180万的补税,也为今后的合法应对打下基础,为企业节省的支出或以千万计。
借这个案例,我们希望再次提醒企业,遇到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不要轻信“有支付有进口,就一定要交税”的说词,如果自己摸不清头脑,又不想交“冤枉税”,寻求专业机构的支持是明智的选择。
案例3:确定要交税了,到底要交多少?
c公司最近3年累计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500万元,如果将这笔费用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价格,补交税款将达到300万元,这对于一家目前勉强维持盈利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企业不愿接受这样的局面,心有余而力不足,不知应当如何化解。
很多企业在遇到特许权使用费问题时,即使已经知道要运用“有关”和“构成销售条件”来审视自身实际业务,但仍缺乏对规定更进一步的理解,一旦确定应当交税,似乎就没有什么可做的了,殊不知,这里仍然大有学问,有多大呢?以c公司为例吧,在我们的帮助下,最终的补税金额只有30万元。
海关通常的做法是,确定了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交税之后,会让企业统计实际支付金额和进口货物的种类、税率等数据,然后要求企业出具情况说明,以企业的名义表述“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交税”,列举支付和货物数据,提出补税申请。
这里的“玄机”在于,海关一般只是笼统地告知企业把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到进口货物中,企业如果不熟悉法律规定,就会乖乖地把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到所有进口货物中,以此计算补税金额,结果不难想象,既然是企业自己“申请”,海关也就不多加干预了。
问题是这种“不干预”往往是有选择性的,企业算的多了,自然不会干预,算少了,就不好说了。
从c公司的这个案例中我们会发现,如何计算和分摊特许权使用费,对企业的影响可能有多么大的不同。从勉强盈利到面临灭顶之灾,再柳暗花明转危为安,关键就在于能否准确地分摊和计算。
分摊和计算的主要步骤有:确定特许权使用费与哪些货物相关,排除不相关的进口货物;确定相关货物中各自价格占比,按照比例分摊特许权使用费;对应货物的税率计算具体补税金额。
企业应当认识到,即使确定要补税,也不代表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都要计入货物价格,必须经过专业的分摊和计算,才能准确合理地确定补税金额。一方面在确定应当补税后,不要轻易地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另一方面,应当掌握基本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技能,将合理合法的愿望转化为现实。
如果在这个环节企业感到拿不准,我们建议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支持。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不只是可以提高效率,少走弯路,更重要的是可以取得理想的结果,为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效益。
案例4:面对“主动披露”和会计师,应当注意些什么?
d公司公司近年来一直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按海关要求每年补交税款,今年也已经按照惯例计算出补税的金额,正准备提交补税申请时接到海关通知,要求走“主动披露”的程序,同时告知企业,将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对企业的稽查。
对于“主动披露”和会计师,d公司还是头一回遇到。“主动披露”与原来的海关稽查有什么不同?对企业有什么影响?为什么会计师会参与海关的稽查?与海关自己查又有什么不同?
d公司因为一直在补税,原本对今年补税的事并没有过分关注,但这些疑问让企业隐约感到不安,带着问题找到我们咨询。
先说“主动披露”,这是海关经过多年的试点,已经在2016年修改的《海关稽查条例》中明确写入法条的一种工作方式,简单说,就是要求企业主动报告海关尚未掌握的问题。与传统的海关稽查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如实披露问题的企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面对“主动披露”,企业要认清这几点:一是税款不可能少,海关承诺的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举例来说,以前被海关查出问题,结果是“补税 罚款”的,如果企业主动披露属实,结果只是“补税”;二是披露必须“属实”,一旦查发不实披露,不但不会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可能导致从重处罚。
再说会计师,与“主动披露”一样,也是经过几年试点后正式写入新修改的《海关稽查条例》,是海关为弥补稽查人员会计专业知识不均衡而采取的政府采购服务行为。会计师的工作目标明确:通过财务查找进出口业务问题;与海关自己查的区别在于:会计师只负责找出“疑点”,如何定性、如何处理,由海关决定。
提示企业注意:一是了解规定,不应拒绝会计师的参与;二是了解会计师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方法;三是既然由海关聘请,会计师的费用自然不应由企业负担。
d公司在我们的指导下顺利通过了会计师参与的“主动披露”稽查,其中的一个“小插曲”不同寻常:一般来说,企业在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上与专业机构合作,期待的结果即使不能减少税款,至少不能增加税款,而d公司恰恰是在我们审核资料后,增加了补税的金额。这是怎么回事呢?
问题出在之前d公司自己核算补税金额时,统计计提基数时出现了一个失误,漏了一笔,尽管最后体现在补税金额上并没有多少,然而,如果就此向海关提交申请,肯定无法逃过会计师的眼睛,而这样的问题到了海关眼里,就不单单是补税金额的差异了,而是会对企业的“如实披露”产生怀疑,不但无法享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优待”,而且会使企业面对额外的处罚,甚至使海关对以往的补税一并怀疑,后果不堪设想。
通过上面的4个案例,希望能够帮助企业在遇到特许权使用费问题时不慌不乱,在各个关键点上做出正确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