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九游会国际
在进口业务中,有时会发生卖方不按时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也可能由于装运保管不当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致使货物损坏或短缺、进口方可因此而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a.索赔对象
向卖方索赔。凡属下列情况可向卖方索赔:货物品质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原装数量不足;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因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
向承运人索赔。凡属下列情况可向承运人索赔:货物数量少于运单所载数量;提单为清洁提单,由于承运人保管不当而造成货物短损。
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于投保险别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b.索赔注意事项
索赔依据。索赔时应提交索赔清单和有关货运单据[如发票、提单(副本)、装箱单]。在向卖方索赔时,应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时,应提交理货报告和货损货差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除上述各项证明外,还应附加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索赔金额。向卖方索赔金额,应按买方所受实际损失计算。包括货物损失和由此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如检验费、仓租、利息等);向承运人和保险公司索赔,均按有关章程办理。
索赔期限。向卖方索赔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之内提出。如商检工作确有困难可能需要延长时间的,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或在合同规定索赔有效期内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如合同未规定索赔期限,按《公约》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索赔的期限,则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
买方职责。买方在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时,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持货物原状并妥为保管。按国际惯例,如买方不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按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公司的要求,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不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