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谈中国特色的海关法律体系 -九游会国际
古有道法术器势,今有法规令公告,一个不成功的标题党,本次要说的是海关的法律体系,宪法是根本大法,政治课里讲了很多遍,在此不赘述,宪法是海关法律体系的老大。
法,这里说的是狭义上的海关法律,即由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主席令签发,如《海关法》,这也是专门规范海关行政管理关系的一部法律,当然了,其他直接规范海关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也有三十多部。
《海关法》中不仅规定了海关的任务,同时也给了权力,是海关的执法依据,也明确了海关的执法活动。比如你在淘宝上买了一台iphone6,海关管不着你,但你海淘了一台iphone6,海关就得找你征税了。
再说广义上的法律,就是《立法法》规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等。那么对于海关法律体系来说,也包括了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规,是指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总理签发。如《关税条例》、《统计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等,条例有三十部之多。在海关的法律体系中处于第二层次,整个体系越往下越多。
令,是指海关总署令,也就是部门规章,由海关总署署务会议通过,署长签发。如《审价办法》、《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等。这是第三层次,从这里对比行政法规来说,进一步细分,目前已经颁布225部,当然许多已经更新迭代。比如225号令《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就经历了71号令、170号令、197号令。
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比如最近油价一路下跌,消费税则是节节攀升,那么海关对于进口环节代征的消费税公告也就接二连三的出现,一般发布即实行,公告的发布就是任性。这也正好是对于海关规章制度制定的一个补充。
说完法规令公告,下面再说说具体的表现形式,三大技术、四大任务、八项制度。
三大技术,归类、审价、原产地。原产地有《原产地条例》,归类和审价没有单独的条例,由《关税条例》罩着。原产地签发的署令占到整个数量的八分之一;商品归类仅有总署令158号,后续比如关税方案、归类决定等都是以公告形式发布;审价办法目前由货物审价(213号令),分立出内销审价(211号令),涉嫌走私违规的货物、物品则有单独的署令(182号令),而物品是以公告形式出现(2012年第15号公告)。
四大任务,监管、征税、统计、缉私。海关的基本任务——监管,狭义上就是指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广义上是指监管全部进出境活动,包括监管区域、场所,报关单位及报关人员。这些无单独的行政规章,都细化到各个监管制度,比如加工贸易货物(219号令)、暂时进出口货物(212号令)、特定减免税货物(179号令)等。
征税、统计都有单独的行政规章,缉私虽然没有,但有两个老大,除了《海关法》还有《刑法》。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同时由公安和海关领导,这就是缉私局里的缉私警察。
八项制度,稽查担保知识产权,行政许可罚议定诉。
先说稽查担保知识产权,第二层次的行政规章有稽查条例、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相应的第三层次,以总署令发布实施办法(海关事务担保除外),规范性文件都有。
对于行政许可罚议定诉,行政许可有自己的老大《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不是针对海关一个部门,那就由各部门自行消化,海关里就以总署令形式发布(117号令和136号令)。
罚,是指海关行政处罚,适用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再严重的就得适用《刑法》,总署令里对案件程序及听证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公告里公布了法律文书格式。
剩下行政复议、行政裁定、行政申诉,对于行政裁定,为《海关法》内容做的补充,但据说没有实践过,好像身体里的阑尾。对于行政复议及行政申诉则属于救济措施,行政复议对时间有限定,国务院令499号《行政复议条例》,海关总署令166号《行政复议办法》都有说明。行政申诉相当于在行政复议不能适用时再给一次后悔药吃。这一点看上去很美,海关做的仁至义尽。
除了以上的海关各项制度,海关同时还要承担为其他部门把关和执行的责任,比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的管理,其他特殊货物的进出口管理。
从以上内容来看,海关法律体系就四个层次,法规令公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对,细则。整个体系好比金字塔形式,《海关法》属于顶层设计,除了在加入wto前动过大手术,其余基本没变,位于第二层次中的行政法规一般变动较少,到了第三层次的总署令相对前面来说许多属于先颁布后实践再调整。不过从225号令发布以来,点赞的比较多,暂行办法不知道是变动怕了还是更完善了。
总的来说,法规令公告,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说了这么多,不足之处还请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