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外贸结汇风险 -九游会国际
目前,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汇款、信用证、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么,究竟选择何种国际结算品种对于成交最有利呢?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经贸活动的内容、融资需求、风险保障程度以及银行服务范围等因素。
在这里仅就各种结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问题进行分析,供客户根据自身的要求量体裁衣。
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款结算方式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外贸活动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汇款结算”又根据其性质,分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后t/t”(defferredpayment)两种。
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法。
“后t/t”又称“货到付款”,就是在签署合同后,卖方先发货,买方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
显而易见,“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品种。因为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经得到了控制。换言之,出口商已经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从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也可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进口商较为不利的结算品种,因为:
(1)货未到手就付了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息贷款,造成了利息损失;
(2)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后,不按时、按量、按质地发货,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而“后t/t”,即“货到付款”,则刚好相反,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所以,“汇款”的交易方式实际上完全处在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因而,被称为“商业信用”。
当前,在进、出口贸易中,还有一种沿用“国内贸易”的结算办法(在浙江省的义乌、柯桥等地使用得最为广泛),即,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由买方先付50%~60%的订金。工厂先开工生产,等到货物出运后,再以交付提单为凭据(即,象征性“交货”),支付余下的40%~50%的货款。
一般而言,这种贸易结算办法,所付“订金”数额的多寡,要视买、卖双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当的伸缩余地。如果双方是“老客户”,对方所付订金也可在30%~40%之间。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许进口商在收货、验货之后,再支付余下的货款。
银行不承担责任的托收结算方式
正因为“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存在着诸多弊病,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
“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为有了开证行所作的“付款承诺”,进、出口双方在与他们相关的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资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商人资金周转的困难,有利于他们的外贸拓展。
有的进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要报请当局批准。但是,如果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贸易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了。
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无缺,“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有可能存在欺诈。无良商人利用信用证的上述特点,进行不法活动。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4)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无理拒付或无力支付;
(5)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占用;
(6)信用证的手续过繁、费用过高;
(7)开证行可能在信用证中列出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去了其“保证付款”的功能等等。
虽然信用证结算有以上不足之处,但是,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实际上,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的结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