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报免抵退但财务上未作收入处理问题 -九游会国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一款规定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
(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它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因此如果所出口货物不属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增值税货物范围,应当作免税处理,即将其相应外购进项税额转出,已退税的,先追缴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