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进出口产品免,退的注意事项和企业顺应条件的完善 -九游会国际
1.进料加工对口(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
指—进口原材料合同内暂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和相对应的外销出口成品合同(包括不同客户对口联号合同).就是说在办理进口免税材料之前,最终出口产品的销售流向都在进出口合同中予以确定,同时进口料件的单耗耗用在出口产品标准比例范围内予以确定.
2.进料非对口(备料加工)
指—向海关申请备案进口原材料免税时,只有进口合同末提供签定的外销出口成品合同,最终成品的生产数量和出口流向均末确定.(比照进料对口加工合同全额保税).
特点:
1.外汇购买,产品外销
2.自行生产,自行销售
3.自负盈亏,分险自担.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料件全额保税,非对口进口料件先征15%的关税和增值税,保税85%.全部出口后可以退税,少出口要补税(注意事项,多进少出,先出后进,料件串换,外发加工等).
1.主要根据海关总署[2004]第113号和署加发[2005]73号.该文件详细列名了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业务操作规程.
主要是对加工贸易中不同的监管条件给予了较明确规定如:来料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贸易,承揽企业,外发加工等.在所有的加工贸易形式中,最为敏感性的条件单位耗料量—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为单耗.同时对加工贸易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1.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外发,核销等.2.边角料,剩余
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串料等.
3.对违规的问题作出规定如1.单耗的变动频率,(国家标准,关区标准),先出后进,进出口货物的金额倒挂(区别于高进低出),末批准串料(国内原料与进口保税原料互换),擅自内销,实际进出口数量不符,末在规定时间内核销保税手册,侵犯知识产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