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常见问题(二) -九游会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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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相关业务问题解析
1.我们有一笔出口业务主管局说需要视同内销征税,出口需要视同内销征税都有哪些情况?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出口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2.出口视同内销怎么计算销项税额?
答: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征收率)×征收率
3.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计算时是按17%计算么?
答: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计算时应采用法定增值税税率,应该为17%或13%。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视同内销的,应该采用征收率计算,应该为4%或6%。
4.我们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么?
答:根据[2006]102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5.我们是外贸企业,我们代理其他企业出口,我们可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答:不可以,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
6.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还需要办理什么特殊的手续么?
答:需要取得外贸企业到其主管局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果是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办理了退税登记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正常办理退税即可。
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可以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需要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后享受出口“免、抵、退”政策。
7.无进出口经营权的流通性公司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
答: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8.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商品,出口的商品是不予退免税的商品,也需要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吗?
答:需要办理。
9.外贸企业受三家外贸企业同时委托代理出口一批货物给一家外国企业,只能取得一张报关单,外贸企业需要开几份代理出口证明呢?
答:三份。
10.外贸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给其他企业代理出口吗?
答:可以。